编辑同志: 我们是一家浙江的民营企业。我单位一职工韩某在2008年10月27日骑车上班途中,被一辆行驶中的货车上掉下的货包砸中,当场死亡。经公安交通部门处理,货车司机单位已经支付韩某家属交通赔偿。请问:韩某的死亡责任在货车司机,韩某已经得到补偿,我单位是否还应给付工伤待遇?是否可以从人情的角度只给一些补助? 浙江李青峰 李青峰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应支付职工韩某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明确规定的职工权利。不能因为韩某家属已经获得交通补偿就不支付工伤待遇。对于韩某的死亡,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施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