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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的规制


  摘 要:禁令为一种专利侵权救济。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取得垄断地位情况下,通过禁令救济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极易带来反垄断问题。这些年,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滥用禁令救济的情况,尤其是已经构成垄断的行为。我国应该以合理且必要限度为原则,明确禁令救济滥用的使用条件,并在现有的反垄断法体系下,确定反垄断法适用的标准,进而有效地约束规制滥用禁令救济的行为。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反垄断法;规制
  一、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之问题研究
  标准必要专利(SEP)是对实施标准的兼容性必要的专利。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一项特殊的维护利益的救济方式——禁令救济,这使得SEP专利权人与普通专利权人相同,都能够向法院请求禁令保护,要求专利使用人或其他参与者不为或为一定行为,以达到停止侵权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SEP持有者做出了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且在市场之中其可能处于垄断地位,很可能出现滥用禁令救济的情况,对消费者利益和自由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引发了较大争议。
  (一)FRAND 许可声明下禁令救济适用之争议
  1.完全限制禁令救济
  该观点支持者以为,禁令救济与FRAND许可声明和是不可兼得的,若SEP专利权人做出该声明,无疑将产生舍弃其禁令救济的法律效果,并且在此状态下许可全部实施者使用该专利。至于具体许可使用费,其无法通过申请禁令救济,仅可以与实施者通过谈判的方式来处理。
  2.与普通专利同等适用禁令救济
  该观点支持者以为,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这是专利法明文规定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专利权人即便是做出了FRAND许可声明,其依旧能够把禁令救济当成许可谈判的"筹码",以此确保前期的研发投入收获到一份可接受的回报。
  3.有条件地适用禁令救济
  折中主义者认同该观点,他们认为SEP专利权人在和实施者谈判中更具优势,有条件适用禁令救济可以调整和平衡二者在谈判中的地位,其同样认为:FRAND许可声明无法表示SEP专利权人丧失了禁令救济权利。但不同的是,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相比于普通专利,应为SEP规定更严格的禁令适用条件。
  (二)中国的禁令救济规定与滥用
  由于SEP的特殊性,其禁令救济须参考它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而正是在该关系的考量之下,才能制定出合理的禁令规则,防止出现滥用SEP禁令救济的情况。
  1.禁令与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中禁令的形式包括以下:第一,司法禁令。①诉前禁令。根据《专利法》规定,诉前禁令可以产生诉前停止侵权的法律效果。②诉中禁令。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中止诉讼的,若SEP专利权人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对方终止某行为或防止侵权损害扩大,且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在中止诉讼的时候同时做出其他裁定。③诉后禁令。这是认定侵权后,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的措施。诉后禁令相当于永久禁令。
  第二,行政禁令。《专利法》第66条和《专利行政执行办法》第20条规定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可以责令专利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但对于具体标准没有明确规定。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工商总局有关部门规章也规定了经营者违反FRAND原则,禁止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前述规定表明了我国对于SEP许可、禁令救济和FRAND原则等的基本立场。
  2.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滥用
  由于我国对做出FRAND承诺的情形下,SEP持有者寻求禁令的反垄断标准较为模糊,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滥用禁令救济的情况。在SEP许可过程中,虽然专利权人享有合法的垄断权利,但由于SEP专利权人通常掌握某一行业的多项专利技术,其完全能够利用这些专利形成对该行业市场的控制,并获得相应市场支配地位。若此时SEP权利人为想要排除、限制竞争,通过禁令阻止潜在标准使用者使用SEP,就构成了滥用SEP禁令保护。
  二、我国对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滥用之完善
  为防止滥用禁令救济的情形发生,针对我国目前法律制度规定和判例不完善的现状,应当考虑专利法、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则原则,设计科学的禁令判断标准,可颁布具体的禁令规则,内容可参考如下:
  (一)确立合理限度原则
  要从反垄断法上来规制SEP专利权人滥用禁令救济的行为,应当找准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冲突点,进而平衡二者利益,更合理地进行规制。同时,SEP毋庸置疑是一项特殊知识产权,若专利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请求禁令,无论支持还是反对都不应绝对化,应就每个个案的特殊性进行合理分析。我国有关部门在此情况下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谨慎对待,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参考技术标准组织的具体政策,合理、必要地规制SEP禁令救济。
  (二)确定合理使用禁令救济的标准
  SEP权利人在申请禁令保护时,必须遵守合理且必要原则,从下面几方面判定SEP权利人是否适用禁令救济:
  首先,在SEP许可谈判前,潜在的实施人如果已经使用了该专利,且该实施者未按FRAND原则来谈判,则专利权人为了得到补偿请求禁令救济的行为就不应判定为滥用禁令救济,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在SEP许可谈判时,使用人如果已向专利权人表明支付合理的专利实施费用的意愿,而专利权人在此情况下仍向法院申请禁令救济,则属于权利濫用。此外,使用人在谈判时如果拒绝支付不合理的许可费用,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依然属于滥用权利。
  (三)明确反垄断法适用的条件
  如果被许可方在诉讼过程中针对许可方提出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诉。法院的审查应根据反垄断法适用的一般条件,即从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的市场垄断地位、滥用行为以及是否对自由竞争造成损害的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对于市场垄断地位的认定,因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我国法院更支持认定单一的SEP构成相关市场,因此对其持有者市场垄断地位的认定门槛较低,但此种认定也被认为过于简单,未必所有的标准必要专利都符合此种情形。滥用行为应包括拒绝许可和不合理的许可条件,例如不合理的许可费等。
  第二,对自由竞争的影响,即是否会带来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即竞争对手和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是否因滥用行为导致无法获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从而无法进入市场;消费者是否因为滥用行为导致产品多样性减少和产品价格不合理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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