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地产公司拥有存货——一个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幼儿园,在未交付期间,a房地产无偿使用该幼儿园作为办公使用,并于2019年7月与b签订了租赁合同,b公司一次性缴纳了半年的租金,请问:该房地产公司针对此幼儿园是否应缴纳房产税?该如何缴纳? 答:应缴纳房产税。幼儿园必须自用办学才可免征房产税,该房地产公司只是占有了该幼儿园,并未用于办学,因此需缴纳房产税。根据财税[2004]号文第二条明确,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无租使用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由于a房地产公司的幼儿园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在未交付期间无偿使用该房产,属于无租使用房。根据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房产应当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按账列房产原值加土地使用权交易实际价值之和*1.2%从价计算应缴房产税。 2、出租使用房产,从租计征房产税。而在与b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后,开始按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那是按租赁当月2019年7月开始按从租缴纳吗?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房产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那么也就是说7月份a房地产公司取得了租金收入,但还是按照从价缴纳房产税,到交付出租的次月,也就是8月份才开始按照从租缴纳房产税。按房租收入的12%从租计算应缴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