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民办养老机构准入程序和运营过程中的监管事关重大,但目前"重准入轻运营"现象出现,表明民办养老机构运营中监管主体的缺位。故而加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监管最根本的问题应该是对运营监管主体的监管。对运营监管主体适用追责机制可以督促监管主体积极履行义务,使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承担统一,进一步解决运营监管流于形式的问题。 关键词: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监管主体;追责机制 一、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监管主体责任承担的问题 (一)运营监管主体责任承担内容的不明确 我国目前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管的政府部是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性效果,由于地方制定制度的水平不同,各地方养老机构的监管制度各不相同。 关于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民政部门依法享有定期进行年度检查的职权及职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9条也规定了相似内容,在初审过程中,主管部门具有协助的职责,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追究职责。可见,政府以往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年检制度上。民政部门的年检制度几乎流于形式,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规制并没有落到实处。[1] (二)运营监管主体履行义务的不作为 2015年某省一个老年康复中心发生火灾,共造成三十六人伤亡的结果。着火的房屋的建筑材料为易燃材料填充,根据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这不符合老人居室的要求标准。但是该养老机构在十年的运营过程中,监管部门没有对此建筑物进行定期检查及查封,因此埋下隐患,导致这场悲剧的发生。 我国对民办养老院的监管活动是"一家为主,多頭管理"的监管格局。从目前的情况而言,监督主体的监督范围和权限范围存在重叠和非重叠部分。这种现实情况导致责任分配不清与不均。在监督的实际运行中,各监管主体未建立有效便捷的沟通机制,信息的不同步和缺失,导致现实出现无人管辖的局面,即各自为战。[2] 二、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监管主体适用追责机制的必要性 (一)加强运营监管主体履行义务的主动性 对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监管主体适用追责机制,有利于督促监管主体积极履行其监管义务。有观点认为,引入合理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可以弥补政府的监管能力有限的局限性,第三方监督机制主要通过评估方式促进养老机构行业的良性竞争,促进养老机构市场的健康发展。[1] 但是,第三方监督机制的建立需要确定第三方监督机构的主体资格,资格应如何确定,权利来源的依据及权利的具体内容及监管内容的缺失,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监管问题仍然存在。而且民政部门"身兼数职",存在监督身份与审批身份集于一身的情况。[1] (二)司法廉洁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借助司法制度的经验可以得出,加强责任的承担是促使权力主体更好地行驶职权和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权责一体可以解决权力与责任的失衡状态的问题。权责须明确有利于加强与审判权力配套的审判责任建设,使审判的权与责明确具体。权责同步要求审判责任应与审判职权同步配置。建立追责机制,有效解决无处追责的现实情况。[3] 对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监管主体适用追责机制,可以使养老机构的准入程序与运营过程中的监管主体统一。有效平衡"重准入轻运营"的状态,既避免对准入程序与运营过程中的双重监管主体的缺失,又能在追究责任时,避免因监管主体无法确定而使监管流于形式的情况出现。 三、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监管主体追责机制的具体适用 (一)追责机制适用的主体范围 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都规定了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监管主体是民政部门。如果只将民政部门规定为监管职责的行使主体,因法律所赋予该部门的强制执行力不高,所以在年检和追责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检查流于形式的局面。追责机制中的运营监管主体应包括民政部门以及其他各部门。各个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对准入进行审查。在各部门审查后,如果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应直接查找该环节对应的部门及具体审查人员,对其予以追责及处罚。故而,运营监管主体不仅仅包含民政部门,还应该包含其他各部门。 (二)追责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 政府在运营监督方面主要体现在定期检查上,但法律并未对其具体职责的内容明确,并且,对于政府的责任承担问题也无具体规定。故在进行年检时,各部门应进行联合执法,互相监督。这样又有利于保证公正性的实现。评价结果由各部门通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做出整改与许可的决定,在进行这些环节时,各部门的评价结果应由做出评价结果和许可整改决定的工作人员负责。由政府制定相应奖惩制度,促进养老机构的优胜劣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可以促进民办养老机构行业的良性竞争。[1] 参考文献: [1] 宋明慧.《我国民办养老机构的行政监管》[D].辽宁大学,2017. [2] 苏丽. 《我国民办养老机构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 [3] 钱锋.《司法廉洁制度设置研究》[J].《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26-27. [4] 黄耀明.《老龄化趋势下台湾机构养老模式的经验与启示》[J].《台湾研究》.2011年第5期. [5] 汪四红.《中国养老机构法律监管研究》[D].安徽大学,2015. [6]杨晓楠.《养老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困境与对策》[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