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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摘 要】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民间借贷不断地朝非法集资活动的方向发展,随着此类案件的数量不断的增加,已经给正常运行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而我国在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规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是导致非法集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文对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探讨,同时也深究了在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规制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对的建议和解决对策,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加强执法的力度,改善金融的环境,从而打造一个合法有序的民间金融系统。
  【关键词】民间借贷;非法集资;规制;金融
  一、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定义
  (一)民间借贷
  针对官方正规的金融系统来说,民间借贷是民间自发形成的一种金融交易活动,没有受到国家信用的控制和监管局的监管。是一种最为直接的融资方式,具有简洁、灵活等显著的特征。同时,过程中也省去了一系列不必要的手续,节省了费用。民间借贷不仅可以包括公民之间,也可以包括公民和法人之间存在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思想,就可以默认为借贷合同具有法律效益。但是,收取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否则将被视为高利贷,丧失受法律保护权益。近几年以来,民间借贷的方式多种多样,逐渐形成了统一的模式。主要有个人贷款、地下钱庄、当铺以及小额借贷公司等借贷方式。同正规渠道的金融融资相比,民间借贷省时、便捷,可以再短时间内解决迫切的需求。
  (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并非是正规的法律用语,非法集资也可以被称作庞氏骗局和金字塔骗局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针对非法集资这一行为行成罪名,非法集资说的是单位或者是個人,在未经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股票、债券等方式,来向社会进行公开的资金筹集,同时承诺在一定日期内将以其它的形式回报出资人。由于在法律法规中对非法集资并没有给予罪名的确立,因此法律对非法集资起到的约束作用十分的局限。一般将其划分为民事、刑事、行政和违宪责任四种。
  二、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规制中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对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定义,法律边界概念十分的混淆。国务院的巴曙松副所长曾经提到过:"之所以非法集资很难舍得到控制,其中法律法规对于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概念定义十分的混淆是最为直接的原因。"在我国的民间借贷中,采用的是"金融抑制政策"的手段。除了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解释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法律法规赋予其合法化的权利。同时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十分薄弱,处置起来十分棘手。在刑法中对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只明确了四个罪名,分别是:欺诈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和集资诈骗罪。在四个罪名中,只有集资诈骗罪中的最高处罚为死刑,其他的罪名的处罚并不是十分严厉,即使犯罪分子的犯罪的情况十分严重,也只会处以3到10年之间的刑期。
  (二)外部监管力度不足
  在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规制过程中,外部的监管责任十分的混乱。对非法集资监管机构部际联席会议是国务院非常设机构,对于不同部门所涉及到的工作以及责任的划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民间借贷的手续不齐全。信用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方式,由于亲缘和地缘的关系,债权人在交付大数量的资金时,不能够对资金的用途以及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深究,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也达不到国家提出的标准,票据和凭证内容不符合,记账的方法混乱单一,为日后的追赃取证工作带来了阻碍。
  (三)非法集资的内在隐蔽性过强
  民间借贷是非法集资采取的主要手段,通过投资和经营生产等手段,形成一个完善的集资网络,由于非法集资的内在隐蔽性十分的强烈,因此,除非发生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否则很难被相关的政府部门发现,即使政府部门发现了非法集资情况的存在,那么非法集资的行为也已经进行很长的时间了。同时在大多数的非法集资案件中,都会用合法的手段来掩盖内部不可告人的违法行为,一个行为会涉及到,众多的犯罪领域,而且,每个犯罪领域和行为之间又相互交错,相互覆盖,大幅度的增加了司法定性的工作难度。
  三、完善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
  针对放款人条例,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和其有关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将民间借贷确定为非法集资的首要方式。同时也要将民间借贷同正规的金融机构的放款二者之间进行严格的区分。民间借贷指的是人与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以及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往来,是一种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市场行为。还要对民间借贷所要承担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对象进行明确,要建立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法律的基础上对民间借贷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使民间借贷的每一个程序都逐渐的清晰化、合理化、合法化,从而将民间借贷彻底推出灰色的发展空间。
  (二)完善外部监管系统
  首先要对监管的主体进行明确的划分,打造一个完整的监管系统。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明确的指出每个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不同的部门分配不同的工作,各个部门相互协调。还要建立专门的立法机构以及对非法集资进行处置的监管主体,提高机构的监督管理水平,对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定期的跟踪追查,从根本上杜绝非法集资情况的发生。其次,在民间借贷征信系统中,要建立好基础设施,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的方式,使借贷的双方更加深入的了解对方的相关信息,从而决定双方之间是否进行金钱往来。相关的借贷机构或者是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这样不仅可以扩大信息系统的覆盖面积,还可以对我国的借贷市场起到良好的管制作用。最后,也可以通过构建民间借贷市场批准制度,来完善外部金融监管系统。在合法的前提下,民间可以成立借贷的机构,也可以对借贷双方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同时要向政府部门及时备案,这样以来,不仅可以帮助政府及时的掌握民间借贷的动态信息,还有利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统计。
  (三)打造合法的民间金融系统
  国家应该给予相对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一定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目前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面临着一个十分严峻的挑战,民间闲置的资本流通性不强,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局限性较大。因此就必须要打造一个全面合理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定,从而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确保小额贷款的进行有法可依,从而推动民间金融系统的业务发展。
  四、总结
  在我国,民间借贷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意义,它逐渐呈多元化的趋势发展。而由于民间借贷缺少法律制度的合法保障,导致非法集资的现象频频出现,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发挥其职责,为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指出一条明路,采取创新的手段对金融实施改革,帮助中小企业逃离如今尴尬的位置,从而促进我国的经济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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