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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责任基本问题研究


  摘 要:宏观调控法责任属于经济法责任的一种,宏观调控法责任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经济法基本理论、对于宏观调控法本身的完善均十分必要。笔者对宏观调控法责任的基本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当在宏观调控领域引入新型责任,并重视追究调控主体和机构的责任。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责任;基本问题
  一、宏观调控法责任的特性
  经济法学界对对于宏观调控法责任的特性研究相对较少,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的研究。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责任作为经济法责任的一种,既有经济法责任的共通属性,也具备自身的一些特点:
  (1)宏观调控法责任具有独立性。宏观调控法责任是否有独立性的前提,是经济法责任是否有独立性。而后者的独立性问题在学界一直有着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有着自己的独立形态。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既有其固有的责任,也有引自民事、刑事、行政责任。还有一种观点否认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这三种观点均各有自己的独特见解,而从目前来看,大多数学者赞同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笔者认为,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三大责任已经不能够完全满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经济法责任正好可以承担这一重任。此外,尽管经济法责任有部分借用了三大责任,但其意义与三大责任也有不同。以民事责任为例,对违法经济法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其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个人利益,也在于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且,民事责任的赔偿一般为等额赔偿,而经济法的赔偿有很多为超额赔偿,这也是二者相区别的重要之处。既然经济法责任有着独立性,那么作为经济法责任之一的宏观调控法责任,其独立性也毋庸置疑。
  (2)宏观调控法责任具有主体广泛性。宏观调控法的责任主体不仅有调控主体,还有调控受体,调控主体里不仅有国家机关,还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调控受体里不仅有企业、个人,还有社会中间层。
  二、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形式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宏观调控法责任做出不同的分类。
  其一,按照承担责任主体不同,可分为调控主体的责任和调控受体的责任。特别是在社会主义中国,明确经济法主体的角色定位,对其赋予不同的权义以及相对应的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二,根据责任性质,可分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对调控主体而言,基于调控公平原则,国家机关往往会对特定人群或特定地区给予政策性补偿,如社会保障和财政转移支付,有学者将其称为积极补偿,认为这是政府理应承当的隐性责任,从广义上讲,也属于调控主体的财产性责任。而调控主体违反宏观调控法律的行为是否会导致国家赔偿,目前尚有争议。即对于立法机关,从国家豁免层面以及人大代表的发言表决免责权出发,目前我国的法律并不支持立法赔偿,尽管立法机关错误的、不负责任的立法决策往往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带来重大损失。从国际上来看,目前支持立法赔偿的也只有法、德等少数赔偿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
  三、宏观调控法的责任构成
  (1)主体。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主体一定是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主体,另外,宏观调控过程中的其他参与者(如商业银行等)和特定情形下的地方权力机关,都可能成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主体。
  (2)行为。违法行为是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必备要件,其分类也根据违法行使和违法主体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如直接违法与间接违法、违反决策程序与违反决策执行等。
  (3)主观。主观过錯不是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必备要件,如在一定情形下的"被撤销"的法律责任可能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误解而非主观过错造成的。
  (4)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不是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必备要件,因为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责任的承担,但不一定产生了损害后果,所以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是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对完善我国的宏观调控法责任制度的建议
  (1)重视追究调控主体的责任。一方面,在实践中,调控受体的责任受到高度重视,但另一方面,调控主体的责任规定却并不完善,这有违经济法"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和"平衡协调"原则,完善相关立法规定,重视追究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
  (2)重视追究机构的责任。在我国法制实践中,对于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往往过于强调个人责任而忽略机构责任。笔者认为,不仅应当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在经济法领域的应用,追究机构的经济责任。而且还应当在机构失误重大时追究其政治责任,政府因此引咎辞职。当然,在当前中国的政治环境下,追究机构的政治责任还处于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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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刘瑞雪.《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钱晓英.《经济法概论》.电子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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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张德峰.《 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研究》.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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