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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后仍给试用期工资停工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网友的困惑:
  我于7月初进入到这家物流公司任市场内勤一职,刚开始合同签字底薪1200元/月,试用期后为1500元/月,但到目前为止公司仍未给我加薪,仍旧拿试用期工资,部门经理回复说,最初试用期后我的工作表现未达到总经理目标(并未明确要做出什么业绩来),现在目前经济形势下,拟撤销市场内销一职,让我转做业务人员,我当然是一百个不乐意了,白浪费了我半年时间还没一点成果。现在,我应该怎么办?公司还没有给我交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而且底薪里面需要每月减除100元午餐费。
  [ 特约顾问答复:]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出台所希望促成的一大目的。之所以国家要如此重视劳动合同,就是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上的约定履行,而避免口头协议的不稳定。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在这段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考察对方,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段期间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都比较低。
  你7月进入这家企业,双方约定试用期过后的工资比试用期间要高300元。当试用期结束时,企业有义务评估你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决定给予转正与否。这家企业却无视试用期的结束,久拖不决,既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给予转正后待遇,这是错误的。
  部门经理对你的解释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一)工作表现不佳为何试用期内不提,而直到员工询问为何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给予转正工资时才搬出这个理由,显然错过了单位主张权利的时间;
  (二)经济形势变化,职位撤销,需要调整岗位,与试用期员工表现也没有任何关系,这和给予转正工资也没有关系。
  企业根据需要撤销岗位是正常的内部管理行为。发生这样的事件后,企业应该妥善安置员工:可以与员工协商调整工作岗位;也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但这不是不给转正员工约定好的工资的借口。
  此外,试用期内应该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午餐费则应遵循自愿原则,员工不愿意参加单位午餐的,可以不支付这100元,强制收取不合理。
  停工停产期间如何计算工资企业停产期间员工未提供劳动,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发放的标准是什么?劳动者如何计算停工停产期间工资?
  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对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发放原则作了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从这条规定来看,国家将停工、停产分为两个阶段:
  (一)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比如: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期间15日开始停产,则15日至月底期间的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换句话说,这段期间因单位原因停工、停产的,视为员工仍然出勤,不扣工资。
  (二)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仍然假设:工资支付周期是每月1日到月底,上个月15日开始停产,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那么从这个月1日开始,单位可以不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标准支付停工期间工资。
  具体停工期间工资的下限是多少呢?各个省市的规定不太一致,举例: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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