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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证据保全公证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证据理论的不断完善以及法院职能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不断转变,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发挥着愈来愈重大的作用。然而,由于发展历史短等原因,我国的证据保全公证制度立法和具体的施行过程中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本文就在对此项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法律风险进行剖析,并对我国证据保全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证据保全;公证;完善
  1 前言
  所谓证据保全公证,其实就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于申请人权益相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换句话说,就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公证申请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或形成的法律事实所进行的客观保全,其效力实质上具有一种法律上的优越性,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在对方有足够的能够推翻该公证的相反证据才能被否定。
  自2006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至今已走过了十个年头,该法案中将证据保全公证明确划定为公证机构所应受理的业务之一,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实施及相关的法律文书等都推定为真实,具有法律效力。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其实是一种非讼活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是其设立的初衷和宗旨。随着我国证据理论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证据保全公证正发挥着愈来愈重大的作用。
  2 我国证据保全公证制度的实施现状
  改革开放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公证制度获得了较快发展,其涉及的范围不断拓展,业务量也不断加大,由于其便捷高效、可信度高等特征在促进纠纷的解决、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发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由于其具有证明力优于其他一般证据、在诉讼中可被优先采用以及可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法律特征,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我国公证协会曾根据需要保全的对象的不同情况,对证据保全公证进行过种类的划分,主要包括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以及对一定的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等等。
  3 我国当前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证据保全制度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然而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的公证理论仍然停留在对实务操作工作的概括和总结上,并没有形成一套与我国现实情况相契合的系统完备的理论体系,在与民事诉讼法与证据法学的衔接方面也存在较大困难。具体而言,我国证据保全公证制度的问题与不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3.1缺乏严格统一的适用标准
  我国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发展历史较短,其涉及的范围和业务量也只是在近几年才得到了较大的拓展,因此其公证业务的范围虽然有所拓展、公证需求不断增多,却仍然缺乏统一而详尽的公证规则。即使有《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司法部、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等相关的行业指导性意见,但是大多都是原则上的规定,过于笼统而导致操作的可行性不强。
  3.2公证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受到质疑
  上文中多次提到,证据保全公证具有比其他一般证据更强的法律效力,其操作本应更加严格而规范。然而,在具体的时间过程中,公证员的专业性和操作的规范性却总是受到很大的质疑。
  首先,公证现场的工作记录总是不够及时,大多数存在事后补录的现象,这很容易让人对这种记录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产生怀疑,甚至很有可能会削弱公证的效力。其次,由于证据保全公证的种类较多、范围较大,日新月异的现代科技又使得公证保全的对象层出不穷,而中国公证协会也并未发布具体统一的操作规范,这就使得证据保全公证在全国范围内缺乏一个可供参考的范本和模式。最后,在公证实践中,有可能会经常遇到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保全工作,如近几年大热的网络保全公證、电子证据保全等等,这就要求公证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技能,需要他们对所公证的网页是否为原始侵权网页、是否被人更改过地址,是否为真实的服务器等作出精准的判断,而他们到底是否真的具备此种能力,往往会受到强烈的质疑。
  4 促进我国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健康发展的建议
  4.1完善立法,制定具体统一的行业指导意见
  针对上述种种问题和不足,笔者认为应首先从立法层面进行完善,尽快修订健全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等相关法律配套的证据保全公证规定,出台一套严格统一、可操作性强的使用标准和操作规范,将整个公证保全纳入到整个的证据制度体系之中,将相关联的法律进行有效的衔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此外,针对证据保全公证的采用和效力有可能在不同地区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的乱象,笔者认为最高法应当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是否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和规定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避免各地公证机构在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束手束脚、顾虑重重,从而损伤我国司法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4.2深化改革,建立行之有效的公证管理机制
  证据保全公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再在这其中投机取巧、利用法律的空白和漏洞的现象也日益突出,跨区域执业、乱办证乱收费以及不正当竞争等乱象丛生。为了维护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相关部门理应加强对日常公证业务的管理工作,同时建立科学有效公证员选拔、培训、考核机制,增强公证协会对公证员的约束力,在对其专业性和操作的规范性进行严格要求的基础上,还有适当加强对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罚力度。
  4.3更新设备,完善证据保全的技术手段
  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证据保全公证时的取证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办理网络证据保全时法院除了要求公证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外,还要求对电脑设备和网络环境的清洁度进行事先检测,保证取证设备没有植入非法程序而产生假链接等虚假网络信息。这就需要公证机构能够紧跟现代科技发展的步伐和节奏,更新设备和软件,从而加强证据保全的可信度,同时也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具体的证据保全时不断针对新出现的事务而提高保全技术手段,尽可能地完整、全面、客观地反映被保全内容的事实。
  5 结语
  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在保障各方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有效解决纠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它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却面临着众多不确定的因素,如何增强其科学性、可行性,维护其权威性和可信力,需要集中每一位法律人的共同的努力和智慧。
  参考文献:
  [1]李仕春.民事保全程序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张卫平.论公证证据保全[J].中外法学,2011.
  [3]钱树军.浅析保全证据公证的现状与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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