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酒后驾车行为而导致车主财产受损这一问题使得车辆保险合同纠纷越来越多。酒后驾驶保险公司是否需赔偿,理论和实务界一直来皆存有不同意见。论争焦点,可归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解读。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问题的引出 酒后驾驶交通事故致使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需否赔偿,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未休的问题。此中缘由,一方面是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另一方面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观点也不一,对同类案件有着不同的审判。结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作为一般性规定,该条并未规定醉驾等可作为保险公司赔偿的例夕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醉酒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依该条,醉驾所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然则,对于醉驾造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赔偿与否,并无明确规定。《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并不能得出醉驾伤人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醉酒驾驶并非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定阻却事由,醉驾伤人保险赔偿乃强制保险立法的题中之义。 二、争论焦点一一《交强险条例》第22条之解读 现行法律规范中,并无醉酒驾驶致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然而醉驾伤人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比比皆是,其所据何留《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是反对者们主张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无疑,该款中"财产损失"被反对者们做了广义解释,即醉驾情形下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无论人身抑或财产损失均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财产损失"宜作狭义理解。理由如下:(一)从语言逻辑来看《交强险条例》第21条的受害人损失中"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并列,第22条的赔偿责任限额中"财产损失"与"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并列。将"财产损失"作不包含人身伤亡在内的狭义理解,更符合法律的文义解释和体系的上下文和谐。法律解释一般由审判委员会以最高法院的名义对外公布,立案庭无权解释法律,该答复显然不具法律效力。 最近,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在醉驾伤人保险赔偿问题上,并对"财产损失"广义解释。其第17条规定,醉驾"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条一出,多方解读。有观点提出"应看到新规状况下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压力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酒驾者潜意识的纵容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安全风险。"新规状况下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不必纵容酒驾,保护受害者的权利的同时,可以实现安全风险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