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给付的目的和效力的不同。 分类 定金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但是,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定金的给付与收受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性质。 定金的性质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和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收受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就具有了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4.当合同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守约方不能得理不让人,无权要求违约方既向其支付违约金,又向其支付定金,只能从中择一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