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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行为屡禁不止政府治理能力欠佳


  在我国,不可否认,政府在管理酒后驾驶的较长实践过程中确实积累了不少的可贵的经验和做法,管理能力也在不断提高,这对于今天乃至今后管理酒后驾驶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然而,政府在管理酒后驾驶的过程中也表现出了能力欠缺的突出问题和不足。
  总体来说,政府管理酒后驾驶的能力欠缺问题比较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政府管理酒后驾驶行为能力欠佳之一:交警在执法中的自我保护能力欠缺。
  在管理酒后驾驶过程中,交警代表政府依法来管理酒后驾驶问题,交警执法能力和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反映了政府管理酒后驾驶能力的高低。我国的交聲执法队伍从总体上看是一支训练有素的队伍,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交警队伍就完美无缺。在一些案例中我们会经常看到,一些交警在执法中因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而造成受伤甚至死亡的现象和情况还时有发生,这就突出地反映了我们交警队伍中的一些执法人员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据公安部交管局初步统计,去年以来,全国共发生交警在执勤执法中遭受不法侵害案件4570起,共造成3213名交蝥受伤,9人牺牲。交警是依法管理酒后驾驶的主体力量,如果一个交警连自己的性命和安全都无法保全,那么他如何去保护其他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呢?交警自我保护能力的不足除了可能是由于执法中安全意识不足之外,还可能就是疏于平时训练中规范执法习惯和素质的养成。有的可能属于没有严格执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引发的,有的可能是因为没有严格按照执勤执法装备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使用安全装备造成的。在执法中不能够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执法,往往风险和危险就隐藏在其中。
  政府管理酒后驾驶行为能力欠佳之二:交警在执法中的迅速反应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不足。
  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平时工作忙而往往疏于训练,不能够熟练地掌握各种警务技能,在检查车辆、现场控制、车辆栏截、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夜间巡逻和追缉嫌疑人、车辆的技巧和方法诸方面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和改进。一些交瞀在管理酒后驾驶时发现酒后驾驶行为者迅速逃逸,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够迅速反应过来,反应能力差的问题还有待解决。
  政府管理酒后驾驶行为能力欠佳之三:政府在管理酒后驾驶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和达成需要运用恰当而有效的手段来进行,否则,管理目标根本实现不了,至少不能够有效地实现。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政府是否具备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的能力,往往是衡量其能力素质的一个重要指标和标准。目前,我国政府在管理酒后驾驶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的能力欠缺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以往,我国政府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时代,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最擅长而且也最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就是使用行政手段,比如加以取缔,行政处罚,拘留,罚款等。而如今己经是市场经济体制时代了,事物的发生和发展更具复杂性和综合性,公共管理的难度也更大。这决定了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必须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政策的、市场的和行政的等综合手段来应对。然而,长期的己经习惯于使用单一的行政手段来管理公共事务的做法具有"路径依赖"性,直到现在为止,政府还总是习惯于直接的行政手段来管理公共事务。就管理酒后驾驶来说,这一问题也十分突出。管理的手段往往就是单一的行政拘留和以罚代刑等,运用经济的、法律的等综合手段的能力不足。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纵容了酒后驾驶行为者的酒后驾驶行为,不能够运用酒后驾驶成本过高而不敢以身试法的经济手段,或者运用酒后驾驶行为一旦发生便入刑的法律手段来综合性地解决酒后驾驶问题。
  总之,管理酒后驾驶能力的欠缺问题是阻碍和制约政府顺利而高效地进行酒后驾驶管理的突出问题,必须通过管理创新、意识创新和手段创新的途径和手段解决以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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