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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定


  香港、澳门作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实施立法不受中央政府的干预。而台湾因目前未回归祖国,也拥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但对于遏止酒驾现象的发生上,大陆地区治理效果还不尽如人意,在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规定上,港澳台的相关立法规定上有何独到之处呢?
  《澳门刑法典》第 277 条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罪:在不具备安全驾驶之条件,或明显违反驾驶规则下,驾驶供空中、水路或铁路运输用之交通工具,因而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及巨额财产造成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罪的故意犯,处 1 至 8 年徒刑;因过失而造成对他人人身、财产的危险的,处最高 5 年徒刑;过失的行为犯,最高刑为 3 年徒刑或科罚金。第 279 条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在醉酒等不具备安全驾驶的条件下,或者明显违反在道路上行驶之规则,于公共道路或等同道路上驾驶有或无发动机之车辆,因而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巨额财产造成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故意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造成对他人人身、财产的危险的,处最高 3 年徒刑或科罚金;过失造成上述危险的,处最高 2 年徒刑,或科最高 240 日罚金;过失的行为犯,处最高 1 年徒刑,或科最高 120 日罚金。
  《台湾刑法典》第 185 条之三重大违背义务致交通危险罪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香港《道路交通条例》第 39 条规定了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驾驶汽车罪(1)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驾驶或企图驾驶或正在掌管汽车,而该人当时是受酒类或药物的影响,以致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该汽车,即属犯罪该条例第 39 条又规定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驾驶、企图驾驶或掌管汽车,而在其呼气、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超过订明限制,即属犯罪。
  由以上看出,我国港澳台地区对酒后驾驶有较为严厉的处罚,在一定程度上为有效避免酒后驾驶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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