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生活 - 生活常识大全

我国大陆地区酒后驾驶行为的刑事责任你可知道


  酒后驾驶做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确定行为,我国进一步规范相关法律体制将其纳入刑法犯罪范围内,那么我国大陆地区对酒后驾驶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哪些问题仍需改进?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大陆地区酒后驾驶行为的刑事责任
  (1)在现阶段,我国刑法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主要是以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部分案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因为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在醉酒驾驶过程中实施了杀人行为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
  (2)对于行为人故意杀人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认定,在实践中争议不大。但是,对于酒后驾驶行为应当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却引起了轩然大波。我国刑法第 133 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115 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刑法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的做法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持有故意的心态,不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心态的,一般都认为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持有过失的,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上述做法面临着下列问题: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难以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虽然结合刑法理论论证提出了一些客观的标准,但是这些标准也并不是对于每个案件都适用,社会是丰富多彩的,而案件的情况也是多样化发展的,通常的醉酒驾驶行为的案件用上述标准来判断可能可以比较容易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但是也不排除对实践中的一些疑难案件,上述标准也无济于事。因此,对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还是会面临一些问题。
  (2)从刑法第 133条的规定来看,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量刑档次,即一般行为的最高刑为 3 年有期徒刑,较为严重的最高刑为 7 年有期徒刑,而最为严重的最高刑为 15 年有期徒刑。结合实践和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的,最高只能判处行为人7 年有期徒刑,因此,如果行为人是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以致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的,若只能判处行为人 7 年有期徒刑似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
  酒后驾驶行为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后果,而我国刑法的实际运用仍存在罪责邢不想符合等问题,仍需加大处罚力度,以避免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
网站目录投稿:千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