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时常遭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界定清楚第三人不法侵害造成旅客伤害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范围,对于在审判实践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别从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角度阐述旅客受第三人不法侵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关键词:客运合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第三人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由于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乘客人身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乘客或其亲属常常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如果应该承担责任,承运人责任的性质及赔偿的范围如何?承运人的责任和第三人的责任关系又如何?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对这些问题回答比较混乱,不同的法院对类似案件做出的判决经常不同。这既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又不利于当事人纠纷的妥当解决。为此,本文分别从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角度阐述旅客受第三人不法侵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合同法角度分析 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承运人是否尽到三百零一条规定的救助义务,并不影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即使承运人在旅客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也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只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承运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第三人侵权造成乘客伤亡,承運人应负损害赔偿的合同责任当属无疑。但是,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如何,法律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我认为,承运人的违约赔偿范围不应因损害是第三人造成而有所限制,也不受承运人是否尽到救助义务的影响,承运人应全部赔偿。尽管乘客的伤害是由第三人引起,但由于承运人与乘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负有赔偿乘客人身伤害的合同责任,承运人不得以第三人侵权造成伤为由进行抗辩。同时,承运人是否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也不影响承运人负有全部赔偿的责任。那种以没有尽救助义务为承运人承担责任的理由,并以没有尽救助义务对乘客人身伤害作用的大小来确定赔偿比例的处理方法,与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对受害人也不公平。 二、从侵权法角度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条规定突破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限于人身权益保障的不足,将侵权责任扩大到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保障。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如下四个要件: (1)行为人作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履行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由于未尽适当注意义务,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造成安全保障义务相对人的损害。 (2)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损害是构成侵权责任所不可缺少的要件。损害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人身损害。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侵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存在过错是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义务人只有证明自己已尽到了应尽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不存在过错,才能免除责任。 三、诉讼角度的责任竞合 (一)旅客对承运人既提起违约之诉,又提起侵权之诉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行使,在选择行使那种诉讼时要综合考虑赔偿数额和举证责任的难易。 (二)旅客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同时对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 承运人基于违约责任仅承担旅客的物质损害赔偿,第三人基于侵权责任承担旅客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承运人承担物质损害赔偿,可以免除第三人的物质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不得免除。但承运人并非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赔偿损失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免除,第三人无权向承运人追偿。 (三)旅客对承运人和第三人一并提起侵权之诉 对于承运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考虑承运人是否违反了法定救助义务。承运人未违反法定救助义务的,应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承运人违反法定救助义务的,应由承运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责任,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应按照不救助行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作用大小进行确定。 (四)旅客只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 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侧重于物质补偿,因而,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时,承运人对旅客伤亡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旅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旅客只对承运人提起侵权之诉的 此种情况需要综合考虑承运人对法定救助义务的违反情况及违反法定救助义务对旅客伤害结果作用力的大小综合判定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1]王静波.论第三人侵权中的承运人责任[J].江苏交通,2013,01:44-48. [2]季立刚.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N].河北法学,2010-08-56008. [3]隋彭生.合同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62-180. [4]马先骏,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45-322. [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学出版社,1998:56-72. 作者简介: 刘冠男(1992.12~),男,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人,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15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