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辉?马振斌 摘要: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利用国有企业的职位进行犯罪不仅危害了公民和国家的利益,更是抹黑了国家的形象。在国有企业中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是十分严重的腐败行为,其中有思想不坚定的原因,也有相应的法治法规不完善、高层监管不周的因素。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健全相应的法规、加强高层对企业的管理力度;在此同时,我们也要构筑多条防线,布置更多的"雷区",让国有企业中思想不坚定的人不敢越雷池一步。本文就在当前的国情下浅议如何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 关键词:国有企业;预防职务犯罪;主要措施 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不仅为我国市场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更是我国发展生产力,促进国家和社会经济健康向上、更快更好的發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的重要基石。但是,在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大改革的大环境下,利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却有越演越烈的趋势。国有企业中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的情形不断发生。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国家人民以及企业和员工的利益,也破坏了党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和众多职工的工作热情。因此,相应的检查机关单位应严查国有企业中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行为和个体,要加强在思想上的认知,认真做好在国有企业犯罪上的预防工作,使广大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干部在思想,法律和道德上不敢犯罪,不想犯罪,营造国有企业的廉洁环境。本文就目前的国情下从多个方面对如何有效预防国有企业犯罪进行浅谈。 一、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高层的思想和道德意识 当前国有企业犯罪人员心中普遍存有侥幸心理和赌徒心理,不重视学习和价值观的建设,从而肆意妄为,顶风作案,甚至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犹如飞蛾扑火一般,毁掉了自己的人生。所以相应的检查机关单位要加强警示,构建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中的心理防线。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腐败犯罪往往就起源于一个最开始的腐败思想。消除腐败思想是遏制国有企业犯罪一条重要的防线。要通过实际案例来宣传廉洁的重要、开展多种活动来弘扬廉洁的思想、在公司中要营造廉洁的氛围。要能随时随地开展对廉洁教育的学习,要能时时刻刻警钟长鸣。再是要充分利用反面示例的作用,以日前发生的大案为教本,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干部中进行警示教育,举行面对面的教育活动,拒绝表面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就当前发生的国有企业犯罪案件中的特点来进行宣讲教育,要教导国有企业职工干部如何正确对待职务,要能够依法行政,正确的使用权力,增强预防国有企业犯罪的意识。 要严厉惩罚利用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行为,遏制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检察机关要突出对职务犯罪的查办重点。司法机关应及时向社会通报,实现信息公开,避免以罚代刑,有案不立,让社会监督威慑腐败分子,给腐败分子布下天罗地网。 二、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效的规范企业的职能 一是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当前社会对企业的要求,落实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的责任和权限,要分解和制约企业中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预防权力过度集中,要能够保障权力的合理运行和制约不合理的越权行为;二是摒弃国有企业中不合理的管理模式,例如"一人掌权""灰色权力",监督企业工作执行中的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按照制度规范公开行使。像是涉及大金额的物资采购、大型生产建设工程等资金流动较大的事宜应该严格在一个公开和透明的环境下进行,尤其是在审批和采购的环节一定要重点检查,防止在资金使用上出现纰漏,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主动自觉接受检查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三是在用人调度上要坚持原则,禁止关系用人,潜规则用人,企业领导和高层决不可独断专行,增加监督的手段和方法,要能够有效减少和预防企业干部职工在用钱,用人和用物时谋取私利的行为的发生。 在坚决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前提下,根据当下的实际情况,更深层次的去建设和完善对权力和个人的约束机制。以健全完善企业制度为目的出发,有效的建设激励与约束相互独立又配套的管理制度,权力与责任一一对应又不可分离的企业原则,落实对企业中每一个人的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一要责任和权力相统一。对企业各个阶层的干部职工,在被授予相应的权力的同时,根据具体的工作范围,确定权力划分行使范围,确定应该落实的责任,考核奖励和处罚措施要健全完善,定时检查工作和权力行使状况,坚决禁止权力越线、独断专权和权力失控。二要对权力进行制约。要根据公司企业的实际分工合作情况,重要的事情众人一起研究分析,小事合理分配的个人身上,决策的权力不能放在个人和少部分人手中,预防权力职能过度集中,从而引起权力失去平衡。三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就目前公司企业生产,管理,经营,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约束机制,提高监督和制约机制的有效性,使公司的所有干部职工能自觉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掌好权、用好权。 三、加强多部门共同合作,积极探索新方法 不断拓展思路、积极探索职务犯罪预防的新途径、新方法,在检察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架起一座"防腐桥":国有企业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一些收受他人小额贿赂但未触犯刑律的员工,要进行严厉的党纪或行政处分;对行贿的公司或者个人也要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如限制或取消其与国有公司、企业从事业务的资格等,以便于检察机关能够快速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和措施,进行后续的跟踪查处,把诱发职务犯罪的各种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检察机关要在加大对国有公司、企业职务犯罪查处力度的同时,注重对诱发职务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梳理,深入分析犯罪的规律,帮助国有公司、企业建立和完善制度,从制度上不给职务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使国有公司、企业内部形成一张疏而不漏的预防犯罪制度网络,切实提供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四、结语 总之,预防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要健全各项监督机制,强化执行力度,增强合力,以思想教育为基础,使之"不想"腐败,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使之"不能"腐败,以监督查处为手段,使之"不敢"腐败。 参考文献: [1]王冒学.职能犯罪特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于凤兰.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浅析[J].管理科学文摘,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