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申办因私护照须知 公民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也可从网络下载表格,网址: www.ahga.gov.cn→出入境管理→表格下载),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一)填写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身份证号码"以户口簿升位后18位填写(如没有升位仍可填写15位); "姓名"使用国家标准简化汉字,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拼音姓名"按普通话拼写; "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 "出生地"填写省、市或县; "婚姻状况"按实际填写; "政治面貌"可填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名称或群众; "文化程度"填写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 "户口所在地址"填写与户口簿一致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家庭现住址、邮编"请依照家庭现居住地如实填写; "本人身份"须如实依项选择;工作单位填写全称,注明职务;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在的单位,在备注栏注明档案存放地,退休人员档案在原单位填原单位; "单位地址"须写清单位的具体位地址门牌号码; "前往国家"按出境后第一个国家填写; "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填写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出境事由只选择一项; "原护照号码"选择护照延期、换发、补发的请填写此栏; "家庭主要成员"填写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等,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单位、地址; "本人简历"从参加工作填起至今,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非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并盖章;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递交申请材料 由申请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份(市)或二份(县),两张彩色照片(48×33mm,光面,白或淡蓝色底),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接受必要的询问。 (三)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1、 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金融机构分支行(分支公司)以上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 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人员; 4、其他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办理时限 公民申办出国护照,省辖市公安机关受理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公安机关受理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事由紧急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办理时限均不含邮路时间。 (五)申请加急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在提交申请时办理加急。申请加急的条件: 1、 出国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须提交境外医院开具的证明。 2、 出国奔丧,须提交境外医院或警察局开具的死亡证明。 3、出国参加紧急商务活动,须提交境外邀请函。 4、出国留学、开学时间临近,须提交录取学校入学通知书。 5、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 6、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六)领取证件 取证可由本人领取或通过邮政局速递,按照《取证回执单》上的日期领取证件。因故不能本人领取的,须写委托书,受托人持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登记后领取。为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一次办结护照申请,建议采用邮政速递业务。 二、公民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须知 公民赴香港或澳门探亲、旅游、培训、就业、学习、访问或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往来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也可从网络下载表格,网址: www.ahga.gov.cn→出入境管理→表格下载 ),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 (一)填写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须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整洁,不准涂改。 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相符,填表用标准简化汉字; 户口簿身份证号码已变更升位的按18位填写; "户口所在地址"是户口簿首页"住址"栏的具体地址,"现住址"是申请人的当前居住地; "出生地"填写省、市或县; "婚姻状况"按实际填写; "文化程度"填写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 "申请种类"、"前往地"、"往返次数"和"申请事由"栏须在与申请事由相符的"□"内划"√"; 赴港澳探亲须填写"港澳地区亲属情况"; "家庭成员"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和岳父母; "本人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按序填写,起止日期要准确、衔接; "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非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并盖章;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条件 1、亲属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工作或因应聘就业或其随行家属,本人探望的。亲属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2、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3、赴香港或者澳门接受培训。 4、应聘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 5、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 6、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7、因其他非公务活动确需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三)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必要的询问。申请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或身患疾病不能亲自提交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办申请。递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市)或二份(县); 2、近期直边正面免冠淡蓝色背景彩色2寸证件照片1张,并贴在申请表的相应位置,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 3、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须复印首页和本人资料页); 4、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四)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 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须提交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回乡证)或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的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就学、因私就业及随行家属,须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香港或澳门特区通行证的复印件、香港或澳门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就业、亲属类进入许可及相应签注等证明复印件; 单位或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或者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3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在港澳的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工作人员的内地亲属赴港澳地区探亲,凭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出具的邀请函;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赴港澳地区探亲,凭《中 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内派人员直系亲属探亲申请表》;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干部的成年子女赴港澳探亲,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澳部队政治部的邀请函。 2、 商务 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一年和三年多次商务签注的还须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纳税证明。1 年内再次申请的免提交此证明。 提交企业、经营单位的派遣证明。 3、 培训 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交复印件。 4、就业 应聘香港就业或其随行配偶和子女,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和复印件。 5、就学 赴香港就学的,须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赴澳门就学的,须提交澳门地区院校(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其他就学证明原件并交复印件。 6、旅游 参加港澳游旅行团赴香港或澳门旅游的,提交有权组团赴港澳游的旅行社开具的全额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 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同《公民申办因私护照须知》规定的范围。 (六)办理时限 公民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省辖市公安机关受理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公安机关受理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均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事由紧急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以上办理时限均不含邮路时间。 (七)领取证件 取证可由本人领取或通过邮政局速递,按照《取证回执单》上的日期领取证件。因故不能本人领取的,须写委托书,受托人持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登记后领取。为减少申请人往返次数,一次办结申请,建议采用邮政速递业务。 三、公民申请前往港澳定居须知 (一)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赴港澳定居,实行定额审批,打分排队,逐个放行。 (二)申请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父母年满6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父母(年满60周岁)、儿童(不满18周岁)须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4、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三)须履行的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2份(市)或3份(县)、照片2张(48×33mm,光面,白或淡蓝色底)。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香港、澳门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邀请信。 4、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5、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四)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1、夫妻团聚类,须提交合法夫妻证明。 2、照顾老人类,须提交与被照顾老人的合法亲属证明、被照顾老人在港澳无子女证明。 3、无依无靠老人投靠类,须提交与被投靠者的合法亲属证明、老人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4、无依无靠儿童投靠类,须提交与被投靠者的合法亲属证明、儿童在内地无依靠的证明。 5、继承产业类,须提交被继承人合法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及申请人合法继承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合法凭证。 四、公民申请往来台湾须知 公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也可从网络下载表格,网址: www.ahga.gov.cn→出入境管理→表格下载),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关签注。 (一)须履行的手续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必要的询问,并提交如下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市)或2份(县)、彩色照片(48×33mm,光面,白或淡蓝色底)2张。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入台许可证复印件。 4、提交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5、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应邀赴台的除外)。非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申请人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 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6、申请人已持有赴台证件的,申请时须将原证件交回。 (二)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应邀前往台湾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2、申请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公民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省辖市公安机关受理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公安机关受理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均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事由紧急的,按照急事急办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办理时限均不含邮路时间。 五、外国人申办签证、证件指南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2、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与申请签证、居留许可相关的证明。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是指: 申请L签证: 1、来华旅游:(1)申请个人签证提交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提交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 (2)原则不得申请团体签证,对有不可抗拒原因的,提交接待单位公函。 (3)申请团体签证分离,提交接待单位公函。(4)丢失团体签证申请补发,提交接待单位公函和本次入境的团体签证复印件。2、来华探亲:(1)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提交婚姻证明,外籍父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提交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提交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探望中国内地居民的还须提交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交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的还须提交亲属的中国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2)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申请签证,须提供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3)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4)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5)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6)其他探亲者:提交本人及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件。3、其他人员:(1)来华看病者申请签证,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2)因其他私人事务申请签证,须提供相关证明。 申请F签证: 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人员,提交本地接待单位公函。高层次人才、投资者提交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有关证明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团体签证分离: 须提交接待单位公函。 申请J-2签证: 临时来中国采访的外国记者,提交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申请G签证: 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提交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及机(车、船)票。 申请C签证: 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提交民航或者交通等部门的公函。 持特区旅游签证申请进入内地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有紧急事务(工程抢修、索赔、签合同、探望危急病人、奔丧)的须提供相关材料。 申请居留许可: 1、 申请条件: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Z、X、J-l签证的外国人;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持L、F、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2、提交材料:(1)持Z签证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者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单位公函;(2)持X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3)持J-1签证者须提供记者证。(4)持Z、J-1签证者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5)持L、F签证入境因任职或者就业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交: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三资企业外方投资人、法人代表以及国有、三资和私营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来华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6)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交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者JW202表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7)持J-2签证入境作为常驻记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交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8)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负责对外国人进行健康检查、复查、对健康证明书确认的卫生医疗部门,是当地的卫生检疫部门,没有卫生检疫部门的,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指定的县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公安机关对境外公立医院以及经公证的私立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无法确认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当地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持新护照人员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除按申请签证或者居留许可须提供的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因丢失护照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护照报失证明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照会;(2)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领取新护照者,还须提供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3)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单独持有护照的外籍婴儿,须提供外籍婴儿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护照复印件。可以获得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凡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均需经我国驻外使馆或领馆认证。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指南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2、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3、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4、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5、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6、《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时限:6个月 办理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办理收费:申请1500元,永久居留证300元,补发、换发30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发600元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办理流程 :市级公安机关受理,省公安厅审核,公安部审批 七、台湾居民办证指南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 台湾居民临时来大陆停留1年(含)以下,可根据需要申请签发3个月、1年一次或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无需再办理居留手续。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居留签注 下列在我省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在我省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购置房产、与我省居民结婚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子女,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3、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遗失、损坏、过期,在我省申请出境的,可向所在地 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下同)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 (二)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三)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 台湾居民定居 台湾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在我省定居: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我省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我省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我省投资经济效益好,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台湾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其他 台湾居民申请来我省定居可由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其在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或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特殊情况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 台湾居民申请在我省定居,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如实完整填写并提交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规格为48×33mm)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一式3份(地级市公安局受理的一式2份)另附相同的相片2张。 (二)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三)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并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 (五)提交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六) 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八、领取证件指南 1、 为方便申请人尽快领取出入境证照,申请人在申请出入境证照时,可以要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证照速递到省内任何一个地点。 2、 申请人确有特殊情况,可以持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出具的介绍信,到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科直接领取出入境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