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民刑交叉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是长期困扰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本文从保护正当权利的角度出发,探析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并对民刑交叉案件困境的克服进行粗浅探析。 关键词:民刑交叉;先刑后民;司法困境;机制构建 一、民刑交叉案件的概述 民刑交叉,也称为"刑民交叉"、"刑民交错"、"刑民交织"、"刑民结合",民刑交叉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法律主体方面存在完全竞合或者部分重合,从而导致案件的刑事、民事部分之间在程序处理、承担责任等方面相互交叉和渗透。 二、先刑后民的内涵 (一)先刑后民的含义 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审理,或者有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责任问题,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一般认为,"由于刑事诉讼解决国家刑罚权行使的问题,而民事诉讼则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因而在两种诉讼相互交织或者牵连时,总体上应遵循‘刑事优先的原则。" (二)相关法律的规定 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在我国现行法中,无论是法律还是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依据都存在于司法解释中或者司法文件中。 (1)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这是我国最早规定"先刑后民"的法律规范文件。 (2)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我国司法实践中"先刑后民"最终得以正式确立。 (3)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重申了"先刑后民",但又强调,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前提是"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 (4)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0、11条中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先刑后民"做出的最为全面的规定,并正确区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当出现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时,应当一概将经济纠纷予以移送的问题。" (5)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7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这一最新的法律文件也秉承了先刑后民的一贯做法。 (6)此外,最高法院就各地法院请示案件的一些批复及其他司法解释中,也有涉及刑民交叉及"先刑后民"问题的内容,可以作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例如2005年最高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三)对先刑后民的思考 刑事诉讼是一种公权诉讼,其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民事诉讼是一种私权诉讼,其目的主要在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因而二者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从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先刑后民不利于对受害人實施权利救济。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足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的前提下,才应当优先处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处理民事纠纷,即"先刑后民",否则,则没有必要"先刑后民"。19例如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正处于侦查起诉阶段,受害人的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又不受理,由于一些刑事案件久侦不破或者犯罪嫌疑人在逃,就会导致相应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三、我国目前的司法困境 (一)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对接存在问题 程序上移送机制不健全,规定得较为粗略,欠缺可操作性。在民刑交叉的案件当中,目前尚未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导致诉讼拖延,当事人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在法院与公安、检察院的配合中也出现了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处理,公安机关确认为不应立案而拒绝接受移送的现象,由于各政法部门之间互不隶属,相互之间没有约束力,致使当事人的权利进入三不管地带。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不一致 结案方式类型多样。主要有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移送等。目前,由于认识存在差异,不同法院之间、同法院的不同部门之间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不同,这一现象的形成有损司法权威。 四、解决民刑交叉案件的对策 (一)编纂民刑交叉案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立法技术上全面客观,法律规则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工作的基础,司法工作人员即使在理念上能突破传统思维,在没有立法支持的情况下,也无法按照自己的理念工作,因此在立法层面的工作应早日启动。司法推动立法,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将自己在工作中的困难向上汇报,引起立法层面的注意,提出立法动议,通过修改、完善现有立法,最终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使得一些不合理的现象能够消灭。在民刑交叉立法工作中,应对当下理论与实践中冲突较大的问题如"案件移送机制"、"审限控制机制"、"救济选择机制"等方面,通过立法技术进行明确的。 (二)建立公检法之间长效沟通机制、提高司法效率。 建立公检法协调沟通机制,以共享信息平台、交流工作经验,努力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参见陈光中、陈贵明《是否"先刑后民"酌情而定》,《检察日报》2003年8月6日。 [2]陈兴良、胡建生、朱平、李克:《"先刑后民"司法原则的反思》,《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第16-19页。 作者简介: 李婷婷(1989~),女,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学生,法学学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