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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酒后驾驶罪法定刑配置的构想


  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酒驾入罪的规定,目前为止,我国未将酒后驾驶罪纳入法律体系中。我国设立酒后驾驶罪法定刑配置的构想正提上日程。以下为我国酒后驾驶罪法定刑配置的构想,一起来跟小编了解一下吧!
  一、设置酒后驾驶罪的法定刑幅度,要考虑到刑法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在刑法分则中,不同的犯罪对应着不同的刑罚等级。正如贝卡利亚所设计的罪刑阶梯,轻罪轻刑,重罪重刑。我们在设计法定刑的时候要按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罪行的轻重来决定。与交通肇事罪相比,酒后驾驶罪同样也属于过失犯罪。不同的是交通肇事罪造成了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而本罪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只是使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因此,酒后驾驶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交通肇事罪小,罪行比较轻。而且,酒后驾驶罪的设立就是为了提前预防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从法理上来看,本罪是以科处较低法定刑来遏制较高法定刑的罪的发生。所以,其法定刑要低于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第一档次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酒后驾驶罪的法定刑设计在低于这一档次的刑度是比较合理的。
  二、酒后驾驶行为作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应对措施。
  全球化的趋势不仅使经济国际化也必将促进法律的融合。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以促进我国的立法完善。但是,在我国现有的交通条件下,还不能把其他国家的一些立法模式直接地完全地适用于我国的交通运输业。因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无论是在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国民交通意识等方面,均不具备适用的前提。我国的交通运输业还不太发达,国民尚未形成酒后驾驶是一种犯罪的意识。要让国民心理逐步地接受,应当设定一个合理的幅度,不要一下把酒后驾驶罪的法定刑定得太高。所以,法定刑设计在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较合适。除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外,拘役也属于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的短期自由刑,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酒后驾驶罪适用拘役刑有许多优点:一是扩大法定的量刑幅度,有利于贯彻刑罚的个别化原则。除了有期徒刑外还设置拘役刑,这有利于根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适用不同的刑度,贯彻刑罚的个别化,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二是配置拘役刑这一轻刑种有利于提高国民的可接受程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是 15 日以下的拘留。拘役刑与行政拘留在期限和方式上都衔接得比较紧密。因此,拘役刑会让人们感觉到,从行政处罚上升到刑事处罚是一个比较缓和、比较紧密的过程。这也促使国民更能接受这种立法模式。
  三、设置罚金刑也有其积极的意义。
  我国刑法中虽然也有配置罚金刑,但大部分都是运用在财产型犯罪和经济型犯罪当中,而且司法实践中罚金的适用率不高。纵观国外的立法模式,在酒后驾驶罪中大都配置了罚金刑,刑事制裁方式具有多样性。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一立法模式.一方面,罚金刑也具有剥夺自由的本质。因为罚金刑的刑罚痛苦乃在于强制受刑人于一定时间内放弃物质享受。另就金钱的功能言之,金钱实可以当做"凝固化的或是具体化的自由"。因此,罚金刑实非单纯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财产刑,而是剥夺一种特殊形态的自由,也即是受刑人的一种物质享受的自由。另一方面,罚金刑的威慑作用丝毫不亚于自由刑,但又可以避免自由刑的弊端。例如:罚金刑可以避免自由刑的受刑者在服刑期间因感染恶习,使人身危险性增大;而且,可以不改变犯罪人的生活环境,周围的人也不会注意到犯罪人,就不会给他们打上犯罪者的烙印。基于这些优点,罚金刑逐渐被广泛运用。
  以上三种构想在未来必将为减少酒后驾驶提升驾驶者安全意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愿我国酒后驾驶相关法律规定日益完善,使得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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