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对与醉酒驾驶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并享有代位追偿权是合乎常理和法理的做法。醉酒驾驶及其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等一切损害,是人类进入汽车时代后所形成的严重的社会问题。先进国家日本和美国都有相关方面的先例。一起了解一下吧! 就拿美国来说,在过去数十年间美国曾先后修订了各方面有关的法规,目前美国各州已经将醉酒驾驶列为保险赔偿的范围之列,纽约州保险法将承保范围分为车上人员险、车损险以及责任险三个部分,其中责任险则不加区分的规定保险人一律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障受害人得到合理的赔偿的前提下也对醉酒驾驶者从严惩罚。同时,美国还利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的手段结合,采取惩处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从而进一步促进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例如对保险费率的调整,加大驾驶者的保费负担,或者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增加醉酒驾驶者的违法成本。 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也将酒驾交通肇事造成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失纳入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之内,只不过保险人的赔偿原则是先行赔付然后再追偿。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相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汽车责任保险把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两个制度脱节。同时,在出现法律规定的五种类似我国《交强险条例》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情况下,台湾立法上的规定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首先是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其次是对于有重大过错甚至是故意的被保险人,应当使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故此应当赋予保险人追偿权。 通过上述比较不难得知,设立交强险越来越应该具有政策性意义,这样就达到了为受害人的权益提供更宽大的保障的效果。如果再规定醉酒驾驶情况下的交通肇事保险人不赔的话,那么无疑会使深陷痛苦的受害人雪上加霜,违背我国的立法宗旨,使人民权利陷在随时都具有危险性的境地,降低国民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