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竞合的典型情形,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典型情形。我国对二者竞合的处理模式有总额补差赔付、有条件的双重赔付、双重赔付三种。 关键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处理模式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现状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无疑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竞合的典型,2011年1月起施行的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也成为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典型情形。 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无论是《民法通则》、《工伤保险条例》,还是《侵权责任法》都没有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也仅是针对受职业病危害与安全生产事故侵害的劳动者提供法律保障。目前司法审判领域解决该竞合问题主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二款,由于条文的不明确性,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也不同。目前学界还没有普遍认同的处理办法。 二、我国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几种模式 (1)总额补差赔付。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根据自己的地方性法规判定在发生第三人责任事故后,先由第三人进行偿付,第三人赔偿不到位或者无能力赔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要先向第三人追索,后总额补差。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该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2)有条件的双重赔付。部分地方性文件中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职工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在工伤保险赔偿时要相应扣除侵权人根据有关规定已经赔偿的同等项目的费用。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 42 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条规定,在发生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工伤医疗费用是不能重复取得的。但是该法没有对医疗费之外的费用能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做准确规定。 (3)双重赔付。有的地方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保险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责任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贵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贵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作出的《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險待遇补偿。"《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责任竞合相对合理的模式 笔者认为,有条件的双重赔偿模式最为合理,理由如下: (1)两种保险的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属于劳动法领域的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属于公法规范的范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要依据的是第三者责任险,属于民事侵权责任是私法范畴,二者不矛盾。 (2)两种保险的赔偿范围不相同。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辅助医疗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待遇的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治疗的费用,辅助医疗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护理费,伤残补助金。通过对比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可以发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明显低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标准,并且工伤事故对于造成被侵权人和其家属精神伤害的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抚慰金。 (3)双重赔偿并不是伤者的不当得利,而是其基于法律的规定应当合法获得的赔偿,但笔者认为,处理二者竞合的案例时,可以将二者完全重合的部分扣除,该部分只能由伤者自己选择其一来主张赔偿,但因为工伤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不一样,在进行伤残鉴定时所依据的标准也不一样,除开完全重合的部分,其余部分应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赔偿。此外,笔者认为应当支持双倍赔偿的原因还有一个,那就是不论是工伤保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在投保时都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不因为有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给予了伤者相应的赔偿就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李翔,曾宪伟.《工伤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竞合问题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13.8(下) [2]卢良友.《论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的竞合——以保险的补偿原则为视角》,载《浙江省2013年保险法学学术年会论文集》 [3]裴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作者简介: 林丽(1992~),女,汉族,湖北利川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