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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需培养法治思维


  党员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注重培养法治思维,强化法治信仰,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定支持者和自觉实践者。重点是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加强学习,提高法治素养。"知识内化为素养要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由自在转变为自觉的过程。"学法、知法、懂法、尊法,提高法治素养,是培养法治思维、强化法治信仰的前提和基础。广大党员干部首先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尊法。切实增强法治学习的自觉性、责任感和紧迫感。既要认真学习宪法,学习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也要认真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既要认真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也要认真学习法治的原则、原理和精神。学会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则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努力提高从法治層面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任何情况下办事情、作决策,都要首先考虑合不合法、合不合法律程序,越是复杂的情况,越是重要的问题,越是要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处理,只有这样,办事情和处理问题才更稳妥,让所经办的事经得起是否合法的检验,经得起实践的检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要敬畏法律,强化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信赖和尊崇,是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的精神要素。只有真诚信仰法治,才能真正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和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广大党员干部都应敬畏法律,自觉培养法治思维,强化立法治信仰。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信仰法治,首先在内心要敬畏法律法治,树立法治至上的理念,自觉把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根植于心,明白法律底线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不能逾越、法律的规范不能破坏,必须严格遵守。信仰法治,更重要的是要把法治的原则和精神渗透到内心深处,内化为思想意识和理念,从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每个党员干部,既要敬畏宪法和法律,也要敬畏党规党纪,既要敬畏法治对自身行为的约束,也要敬畏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把手中的权力用来为人民群众服务,真正把法治作为工作、生活的准则和指南。
  三、要依法办事,坚守法治底线。依法治国不仅是党的执政方式,也是各条战线、各行各业工作者的基本原则。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担当起法治建设的责任。要自觉用法律法规和制度来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线,明白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为,时刻保持清醒的"法治头脑",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程中,自觉服从法律、服从制度、服从事实,用严格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坚守法治底线。要把对法治的认同、信赖和尊崇内化为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把严格依法办事外化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一种责任,成为工作方式和生活习惯。
  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干部是关键因素。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归根结底要靠各级干部来完成。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与法治理念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其依法管理、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只有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拥有法治思维能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化解矛盾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现实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看问题、作决策、采取措施的时候,往往缺乏法治思维。这种错误思维方式指导下的施政行为,罔顾程序正义,丢弃规则规范,漠视权力边界,功利性地强调发展,可能会有一些短期效益,长期而言恰恰会严重损害发展、和谐、民生,与这些目标完全相悖。
  五、加快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培养和强化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这种培养与强化是一个长期过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领导干部的追求与修炼,也需要组织的教育和培养还需要社会的监督与约束,要求党员干部有规则意识,想问题、办事情始终将合法性放在第一位,所有思考和决策都必须围绕合法性展开,无论任务多么紧急、事情多么重要,都不能偷换概念,以其合理性替代合法性,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强化规则制定,在权责范围内,尽可能地完善法规规章配套、清理及解释制度,党员干部严格按规则办事,始终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工作中一切合理的行为都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之下。
  六、法治思维强调程序优先,因为公正科学的程序是法治的基本构架,程序的完善程度是法治完善程度的基本标志,通过确立公正科学的法治程序,提升制度运行的规范化水平,消除制度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增强人们对未来的确定预期。在工作中,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必须始终坚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遇到有争议或纠纷的问题,即使是非对错很清晰,也要善于考虑程序上的处理方式,让争议各方平等地发表意见,不能因为法律程序不到位,造成决定和行为的无效甚至违法。同时,要把程序作为一种良好的工作方法,在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以"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强化法治思维权利本位,推进由人治向法治转变。保障权利是法治思维的灵魂。要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始终站在群众的立场和角度思考问题,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正当权利。
  树立法治思维要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结合在一起,看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依法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个别与一般以及合理与合法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把措施行使得更规范,努力做到不留"后遗症",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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