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一些不良商家受到利益驱使,以各种不法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对此情况,默默隐忍只能换来对方的变本加厉。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我们要做的就是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商解决,许多时候不足以解决问题,向部门投诉,你是否知道你该准备些什么?相关注意事项又是什么? 如今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凡事都要求证据。消费者提供投诉有关的证据,自是不必多说。主要是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当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明确消费者投诉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三)有关证据。消费者要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明确、具体的诉求。 消费者维权需注意: 首先明确哪些情况下的投诉,是可以不予受理,免得浪费自己的维权时间!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二)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十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看完了哪些情况是不被受理的,接下来看看哪些是在我们的维权范围之内! 下列情形有关部门可酌情受理: ⒈ 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应予受理。 ⒉ 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⒊ 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⒋ 当地通过施行的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按地方法规执行。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请求调解。 消费者权益日将近,做为一名理性的消费者我们要懂得适时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