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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保障现状与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也在不断地在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对文化生活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文化作为一种精神力量,是促进人们发展的内在推动力,可以通过丰富人的精神世界而将这种精神力量转化为物质力量,促使人们的全面发展。因此,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要与生活水平相适应,就要保障人民群众文化的权益。本文就根据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保障现状研究其对策。
  关键词: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保障现状;研究;对策
  我国的文化蕴含了五千年的悠久历史,是文明大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开始进入一个发展迅速的时期,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使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在质量上有着突破性的飞跃,因此我国将文化建设也放在了建设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的重要战略地位。但是近年来,国家虽然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但是人民群众与文化生活的需求度依然存在一定的距离。
  一、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保障现状分析
  我国如今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上都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中国已在亚洲范围内拥有最大消费市场的国家,在国内的文化娱乐以及文化旅游上的消费占各项消费指标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但是对于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保障方面,因为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即使有显著成效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贫富差距大造成的文化权益不对等
  我国地域经济状况呈现贫富差距大的特点,因此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差异会使文化资源不对等,人们对文化资源占有的机会也不平等,所享有的公共文化资源的权利也就不平等。比如富裕地区的人民群众能够有机会享受较为优越的文化资源,而贫困地区的人民群众却很难拥有条件去得到和享受基本的文化资源。
  (二)文化投入与需求的比例不协调
  随着我国居民的收入增加,生活水平也不断地提高,社会文化的多元性与开放性,也使得许多年轻人对于文化需求也有着不同的要求,文化消费观念也在随着时代背景的不同而在发生着变化。但是在有些地区的文化建设方面投入不足,经济在发展,对于文化建设特别是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就更加少之又少了,这就导致了文化消费需求在资金上得不到保障,民众的文化权益也就得不到切实的维护。
  (三)城乡之间的文化资源配置失衡
  城乡之间的文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出现城乡二元结构的现象,在农村中的文化权益的保障水平普遍较低,城市中的文化教育以及文化设施多为国家财政投入,农村的教育与设施却只由农村经济来支撑,这就造成了城乡居民的文化消费在数量和结构上都存在着严重的差异,这也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
  弊端。
  (四)社会性文化服务工作不到位
  文化服务的内容形式单一,对于社会性的文化服务体系不完善,导致文化消费出现畸形发展,贵族化的文化消费观念日益盛行,一般阶层的群体在文化消费领域就会被排除在外,这种现象损害了社会文化公平,也成为我国当前对于现代化文化建设的制约性条件。
  二、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制约条件
  (一)文化权益保障的认识不足
  某些地方的领导在思想观念上的保守态度,所以对保障文化权益的意义认识不足,因此就无法重视对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的保护,只是一味地努力将经济发展起来,片面地认为只要人民群众的钱袋鼓了,生活富裕了,就实现奔小康的目标了。而这种只顾硬指标不顾软指标的片面认识与做法,是制约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保障落实的一大原因。
  (二)公共文化服务的机制不完善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制不够健全是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和比例失调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现阶段的公共服务财政支出过分依赖分税制度,这就导致基层政府的财力与财政体系的事权管理不到位,同时在公共服务监管方面也得不到加强,政府间的公共服务职责分工不明确,导致在公共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机制成为了各级政府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三)经济区域发展不协调制约文化服务扩散
  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东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受经济发展不协调的客观因素制约,西部属于较为经济落后的地区,那里的大部分偏远的乡村地带几乎缺乏文化基础建设,农村的文化生活得不到根本保障。相比之下,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就会拥有较好的文化设施服务,公共的文化基础设施也会在数量和质量上远远优胜于西部地区。这使得文化服务得不到充分的扩散,关于人民群众文化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人民群众文化权益保障对策研究
  文化建设本身就属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比较复杂也是比较重要的系统工程,根据以上对我国文化服务建设的现状分析与制约条件的分析,可以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相应的对策:
  (一)提高对人民文化权益的保障意识
  要提高政府部门的领导者对人民文化权益的保障意识,首先就要加强他们对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性的理解。保障人民的文化权益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国的科学发展观,是实现文化建设、保障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本质要求的基础。另一方面,政府人员还应充分认识到实现公民的文化权益具体的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公民享有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公民有自由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公民有权利开展文化创造;四是公民的文化成果有权利受到政府和社会的保护。
  (二)完善全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机制
  构建和完善一个利于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机制是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前提条件,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在建设公共性的文化设施上加以重视。公共性质的文化服务是建设文化服务机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文化的需求,在实现提高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大对软实力的服务性指标,在对财政保障的前提下,采取政府补贴等形式,
  确保公共文化服务机制的完善度,始终将社会效益放在建设的第一位。
  (三)经济发展与文化保障相结合
  社会经济的发展要和人民文化权益的保障相结合,既要利用经济的发展来推动文化设施的建设,又要实现对民众的文化保障,将人民的文化精神有效转变为物质基础,反作用于经济的促进。这就需要国家政策上对经济落后的地区给予帮助与鼓励,大力发展偏远地区对文化服务的建设,促使文化带动经济效益,不断扩大文化服务的覆盖面。
  (四)满足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
  人民大众对精神文化上的需求是多层次的,特别是在今天的现代社会,多元化的文化特点更加使得大众对文化满足程度有着千差万别的效果,基本层次与高层次的文化需求,国内的与国外的文化需求都是不同的文化中心。因此就必须在着力建设基础性的公共文化设施的时候,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又要努力做到生产和提供不同的公共文化服务与产品去适应不同阶段和层次的群体,尽可能社会的各个群体都能充分享受到各种文化成果,加大公共文化服务的影响力。
  在社会主义中国,文化权益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满足人们自由全面地发展的基本指标。多层次结构的文化需求是多元化文化发展下的产物,要推动物质文化的发展,就要适应多样化的文化需求,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综合采纳多种途径,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另一方面还要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充分保障他们在文化上的權益,特别是要确保基层群众的文化活动,让每个人都能真正得到权益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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