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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再保险


  简介
  比例再保险又称"比例分保",是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安排的分保方式,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
  在这种方法中,分出人的自留额和分保额表现为保额的一定比例。比例再保险的最大特点就是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比例分享保费,分担责任,并按照同一比例分担赔款,同时再保险人按照比例支付手续费。
  分类
  基本的比例再保险形式有两种,分别称为成数再保险 (Quota Share Reinsurance)和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1、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按约定的比例,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向再保险人分保的方式。按照这种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额多少,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内,都按照双方约定的固定比率进行保费分配和赔款分摊。
  例如,某成数再保险合同规定,每一风险单位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自留30%,分出部分为70%。如果风险单位A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则保险费和今后的赔款按30%和70%的比例分摊;如果风险单位B的保险金额为250万元时,由于250万元超过了最高限额,所以自留部分30%为保险金额60万元,成数再保险人的70%为140万元,超过合同限额的50万元应列入其他合同或安排临时分保,否则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
  2、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规定一个最大保险金额(称为1线)作为自留额。当任何一个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小于这一金额时,原保险人自留全部责任;当保险金额超过这一金额时,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自留额和分出保额对总保额的比例来分摊赔款。一般再保险合约中还规定了以自留额的一定线数(如10线)作为再保险人的赔偿限额。
  例如,某溢额再保险合同,每一风险单位自留额为30万元,溢额分保的限额计为10根线,即300万元。当风险单位A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时,原保险人自留全部责任。当风险单位B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时,自留与溢额分保的责任比为3:7,即保费和赔付责任的分摊比例为3:7。当风险单位C的保险金额为400万元时,则自留30万元,溢额分保300万元,超过总承保能力的70万元列入其他合同。
  在实务中,还可能会遇到所谓的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形式(Combined Qs/Surplus Treaty)。即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合在一个合同里。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成数合同,规定合同的最高责任额,保额超过此限额时,再按另定的溢额合同办理:分出公司先安排一个溢额合同,但其自留额按另定的成数合同处理。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非比例再保险是与比例再保险相对而言的。它是以赔款金额作为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限额基础的。也就是先规定一个由分出人自己负担的赔款额度,对超过这一额度的赔款才由分保接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二者无比例关系。因此,超额赔款的分保方式几乎成了非比例再保险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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