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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


  【摘 要】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引入多样化法学方法综合适用,不仅能够克服中国法律史教学中法学方法原有的单一化,严重意识形态化、教条化、封闭化等种种倾向,还可以在各种法学方法之间形成互补。对应对复杂、多维的法律史问题,开阔法学教育的理论视野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法学方法;中国法律史教学;多样化
  现阶段,教育部将中国的法律史课程列为了主干课之一了,也充分地体现了读史使人明智的观点,体现了学习中国的法律史课程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最近几年,在教学中中国法律史课程面临着很多的困难。不少的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后认为,现阶段,需要改变旧的教学方式,引进多样化的法学方法,从而找到解决中国法律史教学的途径。首先要改变传统的法学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从而引进多样化的法学方法,要改变法学方法的单一化和一元化,还要变革如教条化、封闭化等种种倾向的意识,由于现阶段在教学过程中,中国法律史的教学方法比较落后,教学模式比较老套,因此必须要摒弃这种教学方法,采取吐故纳新的方式,其理论视角以法学方法多样化为主,从而使教育效果得到极大改善。
  一、法学方法多样化的概念与意义
  (一)法学方法多样化的概念
  在法学方法的研究过程中,综合使用多种法学方法或者法学方法并存就是法学方法多元主义,也称为法学方法多样化,现阶段的法学方法包括一元论和多元论,他们之间是相互对立的,一元论指的是以理论模式为前提,人文主义或者科学主义偏于一端,而多元论则指的是以理论模式为前提,将研究对象的多面观察呈现给人们,也就是说,从科学、人文、实证以及规范的角度,杂糅并存的呈现出来。
  现阶段,在中国法律史的教学过程中,现代法学方法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法学方法的多样化,它体现了法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体现了人类法律文化的累积沉淀,是法律思想家们探索法律文明的智慧结晶,同时它也是相关研究学者需要深入研究的方向。为了能够使法律具有明确、科学的理论形式的规则和程序,法学者利用法学方法对法律和法学的发展规律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有些人以法律唯一正确的工具程序来自我标榜是不正确的,不论是从法学教学的研究还是单纯的法学进行研究,法学方法的多样性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法学方法多样化的意义
  1.可应对复杂、多维的法律史问题
  中国法律史学包括法律思想中的理论学说,比如儒、法、道学说,还包括法律制度的出现、演变以及发展的内容。中国法律的历史源远流长几千年,从时间方面上可分为原始、近代以及现代的法治,有浩如烟海的典籍及其资料,内容发展也是比较丰富。因此,在对中国法律史进行教学时,面对中国法律史复杂多维的问题,如果还采用传统的单一途径的教学方法,就会显得苍白无力。这时候,就要使用多样化的法学方法,比如多元方法,将法的某种空间与时间尺度以及法的各个方面的特点与多元化的法学方法进行相互结合进行教学。比如,将法律规范系统化,从而更有效合理地解释法律结构与法律规范;运用研究社会心理学与个人心理学的方法来研究法的心理存在;利用具有社会学研究的方法来研究法的社会存在等,同时还可以用历史研究方法对过去的法进行加以披露,从而总结经验。
  2.可以起到法学方法的互补
  法学方法具有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法学方法之间又同时具有局限性与互补性。多种具体的法学方法,同样有其难以逾越的局限性,由于其基友差异的运作程序与内在的逻辑构成,因此不存在任何绝对的万能方法,因为各自的法学方法具有不同的功能界限与适用范围,所以也不可能存在一种涵盖整个法学领域的方法。每种法学方法,只能用于研究某个法学问题的一个层面,因此它不是唯一垄断法学的方法,就算是运用多种法学方法,也只能研究某个特定的法学问题。因此要想在法学某一领域获得整体认知,从而开阔认识的视野,就需要使用多种法学方法,起到互补的作用,从而才能到兼容并蓄。
  二、中国法律史教学中法学方法多样化之适用
  (一)语境论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之适用
  语境论是以以往的法律作学术的研究的态度而非政治态度对法律进行的批判,它力求在对待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规则与法律制度时都要语境化地理解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其中心关注的是法律的制度与规则。总的来说,语境论往往疏于严苛的批判旧制度,而是同情和理解旧制度,因为其注重的是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为限制的社会中的人的生物性,是在社会相对稳定的制约条件下,将法律的制度与规则认为是社会问题的一种比较常规经济的回应。
  (二)律学注释论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之适用
  律学是中国传统特有的学术。其研究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的现行法,研究的内容是研究制定法的内容及如何适用的问题,具体来说,传统律学探讨了执法与吏治、法律与道德法源与演变等各方面的内容与适用,还研讨了条文与法意的内在联以及律例之间的关系。
  以经学注释为主的研究方法就是律学注释论,而对法律的条文通过文字与逻辑的方法进行详细解释的方法就叫做律学的注释方法,此种方法只是为了有利于法典的实施与宣传,不具有批判意味与探求学理性。它是阐明法律的社会功能与自身功能,立足于法条的本身含义,进行的限制注释以及字面解释,这种方法能够促进常规时期的法律运作以及法律的职能训练。这种体系形成了丰富独特的注释形式,建立在我国传统的法律学术基础之上。各个朝代延续不绝的使用传统律学注释论,使其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与进步,到现代,其研究方法的使用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了。
  三、中国法律史教学中法学方法多样化与统一性的把握
  (一)克服各种法学方法的缺陷,实现方法多样性的优势互补
  现阶段,虽说法学方法具有多样性,但是每一种法学方法都有其缺陷性,因此在研究法学时,不应局限于学术资料本身,还应参考实际情况,从法条到法条,将法律的规章与制度放入当时的社会环境来进行研究观察,并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或者是多种方法同时使用,从而更丰富的回答法律文化的变迁与流变问题,从而适用于法学的各个方面。
  (二)恰当适用各种法学方法,克服中国传统法史渲染现代色彩
  由于我国的法律史内容比较丰富,涉及的年限长达几千年,并且法律的文化又是醉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尤其是在晚清时期,我国的法律史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从而使得法律文化得到了碰撞,从而发生了发展与变迁,显然语境论已经不适用于解释我国近代法律史中的诸多法律问题,因此,要重新研究使用特定时间与空间尺度的法学方法,从而更好地解决当代的大量史教学问题。在进行法律史教学时,为了避免学生在学习中出现枯燥的知识单一的局面,教师可采用多学科分析方法,从根本上熏陶学生的理论思维,开拓学生的理论视野,从而有利于學生对法律史的理解,中国近代法律史与中国古代法律的自我生成有很大的区别,在研究时要采用特定的比较研究方法,并且要适度地使用多样化的法学方法,否则会增加准确认识传统法史问题的难度,从而掩盖中国传统法史问题的真相。
  四、结束语
  在中国法律史教学的过程中,法学方法多样化的适用时,要兼顾其他种类法学方法,从而推动我国法学向更深层次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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