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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知假买假与敲着勒索


  自从知假买假获得法律支持,特别是新消法将惩罚性赔偿最高提升到10倍之后,职业打假人不断增多,合法打假的崛起客观上起到了倒逼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不法商人"悬崖勒马"的作用,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的作用。但"敲诈式打假"的出现则有将合法的知假买假推入深渊的趋势。那么,如何判断知假买假与敲着勒索呢?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意味着该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知假买假索赔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性。没有非法性又何来犯敲诈勒索罪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就是违法经营者实施商品欺诈行为或者服务欺诈行为。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不论是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还是知假买假者,都有权向其索赔,令其承担"退一赔三",或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管是真正的消费者买假索赔,还是知假买假者索赔,其对净化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环境,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无论任何人,在这个问题上都不能站在违法经营者的立场上,为违法经营者喊冤叫屈,为他们作合法性辩护。
  商家销售商品确有问题,知假买假者的索赔额度在法律范围之内,索赔时向对方提出,若不赔将诉至法院或向媒体公开其违法犯罪事实。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3个:一是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三是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
  判断知假买假索赔者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首先要看索赔额度是否有法可依;其次要看法律之外是否有基于社会正义的要求,即从社会的公序良俗等方面考虑索赔要求是否正当;再次要看索赔数额和受到损害的程度是否相符。
  敲诈勒索罪中,威胁的手段包括恶言相向、用恐吓的方式使对方产生心理恐惧,比如"如果不给我赔,我就怎样怎样"等扬言伤害对方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言行。但"不赔我将诉诸法院、媒体"等并不在威胁言行之列,因为这些都属于维权人通过社会寻求帮助、合法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不法经营者原本就应该承担的责任。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媒体有权对违法事实进行曝光,索赔人上诉也是其合法权益。但如果经营者确实没有造假,消费者找媒体污蔑商家,则消费者和媒体都构成名誉侵权,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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