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损失的鉴定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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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实务中,许多财会人员往往对应收账款与预付账款、应付账款与预收账款不作严格区分,认为应收账款与预付账款皆属流动资产,应付账款与预收账款皆属流动负债,对它们作严格的区分意义不大。那么预收账款损失的鉴定原则有哪些呢?货币资产损失如何确认呢?下面本站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
预收账款预收账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之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预收账款损失的鉴定原则如下:
(一)对现金损失的鉴证,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据收集齐全,连同涉税鉴证证明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二)对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申请税前扣除条件的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尚未清算的,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
(三)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货币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除应依据该条规定收集相关书据和出具涉税鉴证证明外,同时还应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依据。
以上就是本站给大家介绍的预收账款损失的鉴定原则有哪些,企业在日常涉税业务管理中,需重视"预收账款"账务处理,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