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暑假,是教师调动的季节。在众多的调动类型中,有一种调动格外引人关注,那就是"惩罚性调动"。之所以格外引人关注,是因为这种调动属非正常性调动,带有惩罚的性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往往要将其作为反面的典型,不断地宣传,使人难忘,以此来达到教育其他教职工的目的。由于这种方法简便易行,没有操作的强制规范,因此一直以来被教育行政部门广泛使用。 所谓"惩罚性调动",就是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师德规范、劳动纪录差、工作不得力的教职工,通过调动工作岗位对其实施惩罚的一种措施。这种惩罚,就是把受罚者从条件较好的地方调到条件较差的地方,如从城镇调到农村,从中心校调到村校,从交通方便的地方调到交通闭塞的地方,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教职工付出更高的生活成本,降低其生活的质量,从而达到警醒其他的教职工遵守师德、好好工作的目的。 惩罚性调动的初衷也许是好的,也许确能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对受罚教师也能起到一定的惩罚效果。但笔者调查了某县近5年来10余名受到惩罚性调动的教师后,发现惩罚性调动真不是好的 教职工管理办法。 首先,惩罚性调动并不能真正达到教育违纪者的目的。据笔者对渝东北某县近5年来受到惩罚性调动的12名教师调查,结果显示,惩罚性调动的教育效果非常有限。12名受到惩罚性调动的教师,有2名辞了职,有4名通过关系调出了教育系统,有2名从教师转岗成了职员,有4名继续留在教学岗位,但表现较差,没有一个教师吸取惩罚性调动的教训而转变工作态度成为合格教师,大多数是破罐破摔,以烂为烂,这说明惩罚性调动对违纪者个人的教育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其次,惩罚性调动容易伤害接受调动对象的学校的师生感情。接受调动对象的学校,大多属于偏远薄弱的农村学校。这些学校,每接受一名受"惩罚性调动"的教师,对原有老师的心灵都是一次伤害:我们这所学校是所什么学校?原来是所惩罚犯错误的教师的学校!那我们是什么教师呢?是不是也属于表现不佳的教师呢?于是,有关系的、有门路的教师,纷纷要求调走,边远贫困山区学校成了表现不佳教师的集散地。这些学校,原本就管理水平低下,师资力量薄弱,设施设备落后,本来亟需教学水平高、师德表现好的教师去帮扶、去支持、去引领,而如果调来一个师德表现不好、教学工作不认真的教师来教育教学,只能使教育质量更加低下。 如果调来的师德有瑕疵的教师不吸取教训,洗心革面,痛改前非,学生就会遭受更大的灾难。2008年,在重庆开县发生过一起轰动全国的小学教师周成春强奸猥亵23名幼女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周成春在1992—1993年间,因猥亵一名年仅16岁的女生,而被"惩罚性调动"到一所偏僻的农村小学,结果在2001—2004年四年间,变本加厉,强奸猥亵23名幼女,使更多的学生身心受到严重摧残,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周成春的事例,虽然有些极端,但从调查来看,教师遭受"惩罚性调动"后,从此变好变优的,为数极少,绝大多数是一蹶不振,破罐破摔。而由此带来的负能量,还改变了原有学校淳朴的人际关系和纯正的学风、教风,这不但增加了接收学校的管理难度,还影响了学校整体师资素质的提高。 再次,惩罚性调动,容易造成教育行政部门的懒政,甚至滋生腐败。由于惩罚性调动没有严格规范的程序和标准,如,哪种违纪行为该用惩罚性调动,该调动到什么学校,并没有一套严格规范的程序和标准,往往凭行政领导的一时兴起,缺乏法纪的依据。有的甚至大事化小,对违法乱纪的教师,采用"惩罚性调动"的方式来处理,一调了之,用"调动"来代替党纪政纪的处罚,这不但没有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相反,还纵容了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前述周成春案件,就是非常惨痛的教训。 因此,对违反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还是要按照《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处罚,"惩罚性调动"这种任性的惩罚措施,还是不用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