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有产权代理经营的思路,在国家(以政府内国有资本管理部门为代表)和国有企业之间加入一个国有资本运营组织,它接受国家的委托进行国有资本的运营,并将国有资本再委托给企业具体经营。这样,国有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就由三个层次组成,即以政府国有资本管理部门为代表的国有资本最终委托人、作为中介人的国有资本运营组织、国有企业。这种作法,使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分离开来,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换。同时,一方面避免了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由于在政府国有资本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筑造了一个"隔离带",切断了政府行政干预企业的通道,使政府不能越过国有资本运营组织直接对企业进行干涉,从而有利于实现政府和企业分离。 实现了政府职能的转换和政企分离,就能够落实国有企业的法人资产权。如果采取这样的国有资本管理模式,就会由国有资本运营组织受国家的委托向国有企业派出董事或董事长,对国有企业实施与国有产权相应的企业财务管理。 为了保证国家投资者意图的实现,国家还特别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包括对企业财务行为的监督。监督的方式一是通过派往企业的董事或董事长发挥作用,二是通过向企业的监事会派出监事,监督董事会是否切实贯彻了国家的意图。财务监督是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 解决了内容、依据和形式的问题,也就大体构建起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1.资金集中管理:根据企业集团可能采用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对结算资金、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提供解决方案。对可能存在的金融类业务及企业集团内部类金融操作提供相应实现手段。在企业或企业集团资金的申请、审批、业务处理以及与银行网上业务系统的流程控制和集成方面提供全面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充分体现财务资源集中控制的集权管理理念。 2.全面预算管理:根据企业集团可能采用的不同的管理模式,满足预算编制、分解、报批、汇总的个性化要求,同时提供灵活的预算控制、分析、评价的操作方式,以适应企业集团采用全面预算管理、责任预算控制、成本分配计算、本量利技术分析、绩效考核评估等管理会计的方法的需要。尤其在责任预算分解、编制、控制和分析诸环节,突出责任控制的思想。 3.集团合并报表:适应目前会计准则和大多数企业集团会计核算的要求,在集团各成员企业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并提供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自动、准确地完成企业集团各类会计报表和管理报表的汇总和合并。将一个繁琐复杂、准确性缺乏保证的业务过程以清晰、准确、科学、流程化地操作流程呈现出来。 4.集团集中控制: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虽然各自进行会计核算、预算管理,但其执行的会计政策、核算口径、预算指标、核算标准等都由集团总部统一制定、集中控制。而且集团采用集中控制方式,也是集团并账的前提。 5.决策分析支持:根据企业集团可能采取的集权与分权,集中核算、分散核算、分散核算集中控制还是分散核算集团并账等不同的企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模式,为企业集团管理层与决策层在财务分析、预警评估、决策支持等方面便捷直观、及时灵活的应用功能和方法。 作为那些想进行"二次创业"、试图尝试从传统产业向现代高科技行业转移的企业决策者们,一定要从本案例企业的惨痛经历中吸取教训,不要简单地过分迷信股份制和年薪制的功效。 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科学、高效的组织形式,年薪制作为现代企业的有效激励方式,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可,并在实践中被逐步推广和运用。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股份制及年薪制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如何处理呢? 某企业实行股份制和年薪制一年后,实际亏损近2300万元 本案例企业的控股股东是一个净资产为5亿元左右的集团性企业。 该集团主要从事房地产、物业管理、传统加工业等业务。集团的领导者敏锐地意识到,集团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力争营造一个百年企业,必须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结合国际和国内的经济发展趋势,集团的领导者果断地做出向高科技产业进军的决策。经过多方努力,该集团将高科技企业定位在上海,并得到了上海某著名高校的60余位从事IT行业研究的博士的技术支撑,最终定位在银行系统的平台结算系统的研制与开发上。为确保该企业的高效运做,集团的领导者对该企业的运做模式定位为股份制加年薪制,以期吸引高素质的IT人才加盟到企业中来。 具体做法是:集团通过出借资金的方式将资金借给掌握关键技术的科技人员,借此确立了关键技术人员在企业中的合法股份,该类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近40%;授权关键技术人员招聘技术人员,所聘用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一律实行年薪制,年薪在15至20万元之间,外地人员还一次性支付10至15万元的安家费;为充分调动关键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集团不介入该公司的日常企业财务管理。从中我们不难清晰地看到,该集团试图超脱地以大股东身份分享高科技给其带来的丰厚回报,该集团的领导者的胆量和气度确实令人赞叹。 第二,确定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依据 首先,政府监管社会经济组织的相关法规,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最基本的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中关于企业设立的财务规定、发行股票与债券的财务规定、利润分配的规定;《证券法》中关于企业股票、债券上市流通的财务规定;《税法》中关于成本费用计税标准的规定;《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政策选择的规定等等。这些法规具有普遍性的特点,针对社会所有企业都会遇到的相同问题而制定,是对所有企业共同的财务约束。 其次,国家投资者对国有企业上述企业财务管理内容的有关制度、规定,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特有依据。这些制度、规定具有个别性的特点,即需要对各个企业分别制定,其原因在于不同企业的财务活动各异,相应的财务制度必然各有不同,不可能普遍适用。所谓财务制度,只能是投资者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保证被投资企业有效地开展经营活动,而由投资者与经营者共同协商制定的企业内部制度。财务制度与国家法规中涉及企业财务的有关规定之间,界限分明,一个解决个别性问题,一个解决普遍性问题,不能将二者混合在一起,更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所有企业必须执行统一的财务制度,这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的要求,也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 总之,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依据应当是二层次的,而不是单一层次。这种与非国有企业的企业财务管理依据相一致的标准设定,符合国家的国有企业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管理者职能相分离的原则。 关键词:浅谈企业财务管理研究,中小企业:企业财务管理特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