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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监管新规须关注


  陈小慧
  监管新规在分类管理、投资范围、禁止分级理财产品这3方面与之前有明显不同,整体呈现收紧趋势。
  随着7月底银监会下发最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业界对银行理财的监管关注度再次升温,甚至有报道将此次《征求意见稿》形容为"史上最严"监管新规。
  实际上,早在2014年12月,银监会创新部就曾组织讨论过一次《征求意见稿》,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废止过往26部银行理财相关法规,集成到一部文件中。但时隔19个月,上一轮征求意见稿实际上与整个资管行业的发展已有不少脱节,且上次征求意见稿中很多难点在当前看来仍然是硬骨头,通过一个完整的银行理财业务法规来全面规范整个业务链成为当务之急。此前,就有分析人士指出,银行理财监管法规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对分级产品杠杆比例的约定,对分级产品的风险防范(俗称配资)。
  (2)对投资标的的重新梳理分类,尤其是非标的的去留和重新入表的问题。
  (3)对资本市场业务重新划分,确定其中的单一集中度问题。
  (4)对非标入表规范及与其收益率宣传问题的解决。
  (5)对银行理财管理费收入及穿透问题的界定。
  (6)通道叠加层级问题(可以加几层通道),这涉及后续诸多银行理财的功能实现。
  (7)开放式资产池的净值问题,防止资产池运作资金池化趋势。
  (8)解决银行理财嵌套券商基金资管计划难以穿透的问题。
  (9)银行理财间接投资其他银行转出的存量信贷类资产约束。目前如果是收益权转出行,虽然不能资本出表,但仍然可以处理准不良。目前银行理财不能直接投资信贷类资产,也不能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类资产。
  (10)银行管理人的管理费规范问题,防止以管理费补贴投资者制造刚性兑付或形成投资者风险收益不对等问题(大部分收益以管理费形式被管理人占有)。
  (11)信息披露,关注5%~95%投资范围的弱信息披露问题。
  (12)关于银行理财之前嵌套的问题(FOF)。
  如何分类管理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新规,就是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理财材料投资范围,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业务。
  所谓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
  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虽然综合类产品有以上特权,但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能也会有限制。一言以蔽之,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像不再像以前那样宽松,将分门别类接受监管。
  什么情况下不得投资股票
  此次《征求意见稿》相比2014年12月版本明显趋严,政策对金融进一步去杠杆控风险的管控再次增强。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第35条关于对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的限制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 6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这一条规定了银行理财不能投资于股票,但这只针对一般的银行理财业务,而面向私人银行客户、高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并不在此限制范围之内。也就是说,面向符合以上例外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发行的高端理财产品,仍可以投资于二级市场。
  禁发分级理财产品
  细心的投资者可能已经发现,2014年12月版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一大创新,就是设计了分级理财产品。但是在这次下发的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却明确禁止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原文如下: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所谓分级理财产品,类似于分级基金,一般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产品到期先保证优先级部分的兑付,然后才轮到劣后产品。分析人士认为,经济下行背景下,去杠杆和信用风险的发酵使银行理财资产安全隐患加大,监管层此举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
  不过,市场上银行分级理财产品其实非常少见,且许多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并未发行分级产品,因此,行业普遍认为该新规对市场冲击不会太大。
  另外,监管要求中提到禁止发行分级产品,但并未禁止银行理财资金作为理财优先级资金投向其他分级产品,分析人士认为,此举表面监管层并未否定分级资管产品的作用,只是因为该类产品设计复杂且透明度不够,因此有较大的风险,也不利于监管,因而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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