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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下的司法公正


  【摘 要】因裁判尺度不统一,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及裁判的公信力,引发大量申诉信访,严重影响司法既判力,降低法院裁判的公信力等一系列问题。如何避免法律适用不统一,做到同案同判,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成为诸多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关注的研究课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公正;检索机制;裁判尺度
  近年来,新型民商事案件不断涌现,有些受理的案件同类型案例寥寥无几。由于这些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往往未有法律明确规定,且甚少有先例可以参考,这就使纠纷的最后裁决机关及裁决者——法院及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及其法官)不断面临着遭遇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局面。因此,实务中不同法官根据各自不同理解会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判决,出现"同案异判"的现象,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其最主要的根源在于制定法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笔者尝试从统一裁判尺度的问题研究出发,如何运用人工智能来进行类案检索,以此推进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以求减少"同案异判"的现象,提高司法权威性,实现司法公正。
  一、我国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
  (一)制定法自身固有的缺陷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制定法具有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结构科学等优点,但也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一般规则对个别案件之局限;有限规则对无限客体之局限;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稳定规则对发展事物之局限;刻板规则对丰富内涵之局限。"[1]第一, 制定法注重共性,有稳定性的特点,但惟其稳定,故而不可能过于具体。认识的有限性与客观存在的无限性是一对无法克服的矛盾,立法永远是一个"逼近完美而无法达到完美"的过程,由此法律存在"空隙"或"灰色地带"在所难免。第二, 制定法存在时滞性,萨维尼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法律应有的预测功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而渐渐淡化,更有甚者,会出现守法却遭损失的情形,这也是有违立法者初衷的。
  (二)法官司法裁判活动的特点使"同案不同判"成为可能
  法官的司法裁判不是"自动售货机"式的机械作业,而是一个思辨的过程。每个法官均有着不同的法学理论基础、价值判断尺度、道德品质素养以及社会经验阅历,这些均深深打上了个性的烙印,法官的裁判往往深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同样的案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不同认知水平的法官都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更何况是在法律有"空隙"和"灰色地带"的情形下呢?此时,若对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统一的裁判尺度,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是绝对不可能避免的。为了弥补法律的"空隙"和"灰色地带",统一裁判尺度,法律人一直在努力找寻解决路径。"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主要的弥补方式有:确立法律原则,制定法律解释,认可社会习惯,确定类推制度,设立兜底条款,创制判例制度等。"[2]其中判例制度当属最佳方法。
  二、类案检索机制的构建
  "同案异判"现象的出现,产生很多弊端,其中最大弊端莫过于对司法公信力的贬损。因此,应构建统一裁判尺度制度,以防止这类弊端产生。类案检索机制的构建能够较为快速简单地统一裁判尺度。
  (一)有条件判例制度的构建
  我国自1983 年开始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印发案例,虽然案例涉及各方面,既包括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案例,也包括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案例,这些案例在实务中已基本成为法官审判时作出裁判的依据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我国已在实务中约定俗成地形成了案例指导制度,这给我国构建有条件判例制度提供了条件及基础。但我国有条件判例制度的构建还存在很多需要克服的困难,在此,笔者主要讨论构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实际困难。
  1、法官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接触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法官,要求其能够不但对法律的规定具有超强驾驭能力,也要求其具有很深的法律功底,很强的理解分析能力,因为能够成为判例的案件必然要在法理上通得过。2、审判工作压力大。新型民商事案件出现在案件数量多、审判压力大的地区概率高。因此,接触新型民商事案件的法官往往是一线法官且多为案件数量多地区的一线法官。3、审判独立性欠佳。法官的职业习惯令法官更倾向独立审判案件,不喜欢别人左右自己的判断,加之法官职业道德中严格要求的保密原则,使得司法界往往很难掌握新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情况,法官也无法得到已出现案件的审理情况、结果及依据。
  (二)类案检索系统的应用
  1、案例检索库的建立
  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简言之即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布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审判程序,公布裁判文书是法的表达,裁判文书正是法的表达载体,也是司法公开、公正审判的具体表现形式,更是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的客观载体。
  2、检索功能多样化
  如何使案例检索库为法院人使用,并提供工作效力,促进统一裁判尺度,就要求检索功能多样化,易操作,实用性强。这就需要人工智能的技术支持,法院的工作需要与科技接轨。
  三、人工智能的应用
  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法律研究(检索)正向智能化、自动化的方向迈进。智能法律检索对于法律人的价值不言而喻。
  (一)人工智能将持续推动法律文件自动化
  法律文件自动化趋势将可能给法律行业带来规模相当甚至更深远的变化。主要包含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文件审阅自动化。无论是调查取证、尽职调查,还是合同分析、合规审查,都需要对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第二个层次是法律文件生成自动化。法律人正使用法律格式的方式正从模板向法律格式文件自动生成转变。
  (二)人工智能有效節约人力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大量自动生成的法律文书,并进行智能纠错及自动排版,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有时需要大量地输入当事人提供的起诉状中的文字内容,及翻阅证据材料。人工智能将实现无纸化操作,将当事人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进行扫描,并将图片转化为文字内容,即可实现一键复制粘贴,从未节约了编辑文字的时间及翻阅卷宗的时间,大大提高了制作裁判文书的效率。
  裁判文书的模板化制作,大大提升了裁判文书的正确率及拟制效率。所有的裁判文书均有一定的格式模板,当事人身份信息、案件来源、原告诉称、被告辩称、举证、质证、认证、说理、判决,均遵循一定的规律。人工智能应实现在案例检索库中快速找到类案,根据庭审笔录或庭审录像,自动生成判决书拟稿,供法官参考修改。
  新型民商事案件的裁判,最让法官感到迷茫的是缺少相关判例指印,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判决书说理部分及援引法条方面尤为棘手,人工智能的出现,可以给法官的工作带来一丝轻松。除了类案检索库,延伸出来的就是认证库、说理库等,由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组成,特别是一些优秀的裁判文书,共享全国法官的智慧。
  时代的发展、科技的变革,也对司法领域带来革新,作为法律人工智能最直接的目标客户,法律人需要调整心态,积极拥抱新技术和新模式,并在这个过程中坚持对法律的理念和信仰,让法律人工智能来促进司法正义,而非带来偏见和歧视,或者背道而驰、贬损正义。合理有效地运用科技给司法工作带来的便捷,让人工智能最大化得促进司法公正,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效率。
  注释:
  [1] 董日皋:司法解释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9.
  [2] 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念基础[J]. 法学研究, 2006, (3):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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