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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维权路径探析


  【摘 要】近些年来,侵害青少年的事件屡见报端,特别是2017年发生的携程虐童案,引起广大网民的愤慨和热议。加强青少年权利保护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文章结合我国的青少年权利法律保护现状及我国司法实践和执法实践情况,借鉴域外青少年权利保护的法律经验,从青少年的基本法律问题入手,简析青少年权利保护的立法模式,进而分析我国青少年权利保护的法律保护现状,最终落脚于我国青少年权益的法律保护完善建议,对青少年利益保护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青少年;维权;路径;探析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和现实中不断出现的虐童等事件,侵害青少年权益的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不足和司法保护、行政执法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使得青少年权益保护的现状存在一系列的不足。本文对我国青少年利益的法律保护进行较为详细的研究。
  一、青少年权利保护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青少年权利,顾名思义,指的是青少年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此权利包括利益、诉求、资格和权能等普遍权利的总称。青少年的权利范围较广泛。青少年的权利不仅包括其生命权、健康权,更包括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权,对于青少年权利的保护不仅要注重保护其基本的人身健康权,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也不可忽视。近些年来,一些侵权行为对青少年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亟待引起重视。
  (二)特征
  青少年权利因为个体的特殊性,法律保护时有其固有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内容的特殊性
  由于青少年处于身心发展不成熟的时期,一些权利的行使需要借助外力,例如监护制度,因此青少年权利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青少年权利中有一项为受监护权,该项权利显示了青少年权利内容的特殊性,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携程虐荣案件中,实质上也侵害了青少年受监护权即受到合法保护的权利。
  2、易受侵害性
  青少年权利还体现为易受侵害性,这也是由于受青少年自身身体和心理条件的限制所致。青少年大部分权利都是被动的,而青少年又欠缺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因此青少年权利常常受到不法侵害。这也是携程虐童案发生的主要原因。该特征要求更要加强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二、我国青少年维权存在的不足
  我国在立法、司法、执法中不断加强对青少年权利的保护,在青少年权益保护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随着新型的侵权方式、侵权行为的出现,立法、执法和社会管理中的维权措施力度的不足暴露出来,亟需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立法不足
  从目前来看,我国法律对青少年权利保护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2个方面:其一,立法缺乏系统性。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中有三类关于青少年权利保护的法律,即原则性规定、具体条文和专门立法,但是同时也可以看到我国关于青少年权利保护的立法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青少年权利保护法律体系。其二,专门性立法存在缺陷。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立法,但是与域外相比,我国青少年权利的保护专门性立法还存在很大缺陷。一方面缺乏青少年社会保障法。英国、日本等都有类似的专门立法,对青少年专门监管机构的设立等有具体规定,我国缺乏青少年社会保障法,青少年利益保障不到位。另一方面缺乏青少年社会保护法。社会立法表现在某一专门领域的立法,因为青少年自身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因此在一些特殊领域应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例如毒奶粉事件反映青少年食品安全立法缺失,携程虐童事件反映学校及监护立法缺乏,针对校车事故等人身安全事件反映出安全立法缺失。
  (二)执法不足
  执法不足也是导致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不足的重要原因。执法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保护具有滞后性。执法措施往往在侵害青少年权益以后才能采取补救措施。例如,2018年全国发生了多起砍杀群体学生的事件,在此类事件中,执法机关不能做到预防性保护,针对其他地方发生的案件,不能在本区域提前预防,导致悲剧一次次重演。其二,执法力度不足。现实中针对青少年权益保护,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全方位的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其三,执法方式存在不足。不能有效利用新媒体等途径,加强青少年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导致青少年自我保护力度不足,体现出执法方式方法存在问题。
  (三)社会管理不足
  青少年维权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需要社会管理的介入。例如青少年权益保护协会、青少年群团组织、社会保障机构等等。从实践情况看,社会管理方面还存在不足。其一,协会发挥作用不足。从域外经验看,协会在保护青少年权益、预防青少年权益受侵害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我国青少年保护协会一方面在一些地方没有建立,另一方面虽然建立了但是没有起到应有作用。其二,社会保障机构功能不足。现行的社会保障机构仅从青少年的保险等方面予以保障,没有建立专门的帮助青少年维权的途径和方式方法。其三,学校的保护维权力度不足。在青少年出现被侵权以后,学校往往是推卸责任,而不是帮助青少年维权,学校的主体地位缺失。
  三、完善青少年维权路径探析
  青少年维权需要从立法、执法、社会管理、司法等各个方面予以努力,从而建立起綜合立体化的保护框架和保护模式,从而进一步支持青少年维权,通过多途径维权、多途径保护,还青少年一片安全绿色的净土,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增强青少年权益保护立法
  青少年权利立法保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青少年权利公约》可以成为我们更新青少年权利法律保护的重要制度遵循。更新青少年权利法律保护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努力:其一,立法要体现青少年权利保护优先的原则。青少年相对于成人,在身心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青少年一般在国际社会上同妇女群体一起被列为弱势群体,从而在法律和制度、社会上受到特别的照顾。我国在立法是需要充分考虑。其二,要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大量的"有关部门""相应措施""给予相应处罚"等等模糊的概念,对主体、行为、后果等规定的过于原则化。在加强青少年权利保护立法时,要尽可能避免此类原则性的表述,在重新立法困难的情况下,要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对现行法律中的模糊和操作性不强的条款予以明确或者补充,从而加大青少年权利保护力度。
  (二)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执法
  行政执法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是保护青少年权益的重要方面,缺一不可。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努力不断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执法。其一,加强执法的前瞻性。要对各种可能对青少年权益造成侵害的危险源予以排除,从源头预防青少年被侵权现象的发生。而不是等到青少年权益受到侵害以后才去挽救,再多的维权也抵不上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其二,加强执法力度。公安机关、民政、司法机关要各负其责,在其工作职能中,建立起专门的帮助青少年维权的制度和途径,加强工作力度,以促进青少年维权的质量和效率。其三,加强执法的针对性。针对学校、网吧、游戏厅等容易引起青少年权益侵害的薄弱环节,加强执法,有针对性执法,从而为青少年权益保护奠定基础。
  (三)加强社会管理支持青少年维权
  社会管理在支持青少年维权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努力。其一,发挥专门协会的保护作用。青少年保护协会可以针对青少年权益侵害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和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从而从内因出发,对青少年维权起到实质促进作用。其二,发挥社会保障机构的作用。社会保障机构要在青少年维权的方式方法、证据收集、法律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可以在社会保障机构的支持下,建立专门的维权中心,从而为青少年维权提供更好的路径。其三,发挥学校的主体作用。学校是青少年生活的主要场所,青少年权益被侵害往往也发生在学校,学校要发挥主体作用,在学生需要维权时,积极支持。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多举办青少年维权知识讲座等活动,促进学生自我维权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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