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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的实证研究张诗茹


  【摘 要】家庭暴力是近年来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虽然人们对其非常重视,但是这种现象仍然频频发生。家庭暴力不仅仅会影响到家庭的和谐和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此同时,这种现象也会侵害受害者自身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如果想要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规制,从根本上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那么必须要建立一种制度来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管制,人身保护令制度因此产生。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对受害者进行保护,将施暴者与受害者进行隔离,对受害人行使全方位的保护措施,防止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除此之外,人身保护令制度也可以使施暴者能够认识到家庭的作用,从而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使家庭能够回归到正常的生活中去。
  【关键词】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社会和谐
  一、前言
  就目前的发展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是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的,与此同时,这项措施也是许多国家防治家庭暴力的一项非常主要的手段,我国在2016年也开始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至今为止效果异常显著,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急需人们进行解决,本文将通过《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的实证进行相关的研究,希望能发现人身保护令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一系列的方法進行解决,与此同时本文将结合各法学家的看法和观点对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希望能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展做出一份力所能及的贡献。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各个国家都有着高度的关注,在一些英美法国家甚至将人身保护令誉为"伟大的自由领状"。我国的学者邓智慧也在人身保护令研究中也曾提到过,虽然就目前为止人身保护令是一项较为古老的令状,但是时间并没有使这项法律成为化石,时至今日人身保护令仍发挥着它的作用,不仅仅是英美法国家,还有许多民主制的国家也都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写到了宪法中。由此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十分重要的。
  三、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现实困境及因素
  (一)申请范围窄
  虽然在我国的《反家暴法》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进行了规定,并且也对部分的暴力行为进行了列举,在很大程度上对具体的行为进行了明确,他的积极性是值得我们肯定的,但是这些被例举的暴力行为仅仅是限制在身体层面以及精神层面,随着时代的变革,家庭暴力的形式也变得更加丰富,有些家庭暴力给人们带来的伤害要远远的高于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例如经济暴力和性暴力都会给受害者带来很大的影响。但是在我国的反家暴法中,并没有对这些暴力进行较为明确的例举,这就使得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全面,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缺乏了许多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导致了申请人在申请安全保护令时会遭受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所以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果严格的按照《反家暴法》进行规定,那么将会有很多的家暴情节都难以认定为家暴案件,导致其不能够按照法律进行处理。
  (二)举证困难
  在我国的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通常使用的都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因为家庭暴力属于民事案件,所以家庭暴力也将会受到这项证据的约束,但是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之中的,这也会使申请人在遭受到家庭暴力后很难提出相关的证据,这就导致了法官虽然能够意识到家庭暴力是存在着,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进而导致无法将其认定为家庭暴力。在我国的《反家暴法》中也仅仅是对申请条件是正在遭受威胁或者是已经遭受到家暴的受害者进行了规定,并没有对具体的证据问题进行明确。在很多家庭暴力发生的过程中,只有遭受到身体伤害的受害者能够相对容易的进行举证,其他一些遭受到性暴力以及精神暴力的受害者就难以进行举证,与此同时,大多数遭受到家暴的人群都是处于落后地区的家庭妇女,她们的法律意识通常是非常薄弱的,很多受害者并不知道在遭到家暴之后要保留证据,最终无法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除此之外,家庭暴力的问题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它具有非常特殊的隐蔽性,很多家庭暴力发生的现场是没有证人的,虽然在家庭暴力发生的过程中,邻居也许会听到打闹的声音,但是也仅仅是靠感觉进行猜测,不能够对家庭暴力的事实进行证明,并且许多人会出于各种顾虑,很少为受害者提供证明。
  四、外国人身保护制度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方面的启示
  在上文我们也提到了,外国人对于人身保护制度也是尤为重视的,在上个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就开始对女性的权益进行关注,并且规定:当法官发现家庭中有家庭暴力的行为,那么被害者不需要进行申请就可以强制的进行起诉,在申请的方面,受害者也只需要通过填写申请表就可以进行立案。加拿大在紧急保护令的措施中规定:在保护令进行签发和执行的过程中,不需要对被申请人进行告知,符合申请条件的受害者就可以直接发放保护令;当受害者正在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时,公安机关可以不通过房主的允许,直接进入到住宿来进行暴力行为的制止工作,只有执法部门认为危险解除时,施暴者才能与受害者进行共同的生活。这些法律制度都会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带来非常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加拿大的保护令体系,它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更加成熟和完善,可以为我国提供学习及借鉴。
  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问题解决措施
  (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进行完善
  为了能够使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好的对受害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在进行家庭暴力界定的过程中,应该对以下两点进行着重的侧重: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范围界定不能过于狭窄,家庭暴力的对象不仅仅限定于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离婚前配偶以及前女友和其他的与行为人有亲密关系的人也应该包括在内。其次,对于家庭暴力的具体行为限制也应该放宽,除了较为常见的身体和精神暴力之外,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应该归属到家庭暴力的范围之中。
  (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在前文我们也提到了,家庭暴力的案件大多都是有着特殊的隐蔽性的,与此同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也是相对来说较为悬殊的,这也使得证据的收集工作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善过程中,也应该对举证责任进行重视。例如,如果申请人不能够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正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法官应该要求被申请人到达现场,向双方当事人了解当时的情况,如果对问题存在疑问,或者是证据不足时,则可以采用举证责任的转移规则,也就是说,被申请人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是本人进行施暴,如果无法对其进行证明,那么将被认定为施暴者,但是这种做法只能够限制在不能够证明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时;除此之外,如果证据比较隐蔽,那么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申请协助提取证据,公安机关在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时,可以协助申请人安装录音或者是录像设备,方便提供证据。
  六、结束语
  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的反家暴立法是十分落后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主要是英美国家人身自由权保护法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所以,我国在制定人身保护令制度时可以较为全面地对英美国家的制度进行借鉴,对我国家暴这一社会问题的处理途径进行完善。希望本文能够通过此次研究引起社会各界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背景下家暴问题的思考,使我国家暴问题能够真正的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刘洁.反对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解读.《法制博览》,2016(13).
  (2)邓智慧.人身保护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
  (3)巩芳.论人身保护令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适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5
  (4)许东瑾.浅谈人身保护令之司法进程及《反家暴法》中的制度完善.《法制博览》,2016(16).
  (5)邓智慧.人身保护令与人权保障——以刑事诉讼为主视角[j].中国法学,2004,(04).
  (6)宗珊.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概述、执行与完善.《法制博览》,2016(34)
  (7)陈敏.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现状、挑战及其解决.《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3):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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