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车间工人。7个月前,我在休假期间遭遇车祸,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却高位截瘫。日前,尚在休养的我,突然收到公司送来一纸书面通知,说由于我已经瘫痪在床,既无法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原有工作,也无法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较为轻松的工作,故决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后,解除与我尚有两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并明确表示,从此彼此便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请问:我虽然属于非因公负伤,但鉴于我已经在公司工作6年之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公司不应该如此绝情地解除劳动合同并将我"扫地出门",对吗? 读者:刘璐姗 刘璐姗读者: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但其不得将你"扫地出门",而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并支付医疗补助费。 一方面,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第(一)项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可以享有六个月医疗期,即在六个月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鉴于你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为6年,自然也就只能享有六个月医疗期。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正因为你目前的医疗期已经超出6个月,且由于瘫痪在床,导致既无法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原有工作,也无法从事公司安排的其他较为轻松的工作,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自然并无不当。另一方面,你有权向公司索要相应补偿或补助。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也指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即公司必须按照对应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