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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


  【摘 要】在人工智能时代稳步发展的同时,会附带出一些的新型刑事风险。其中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以及研发者会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肆意妄为,甚至会构成一些具有犯罪行为的活动,这是刑事风险的主要表现。这不仅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危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发展的稳定。笔者在本文将结合实际生活中的人工智能时代,以及发展过程中附带的一些刑事风险加以研究,并提出一定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从根本上减少发生刑事风险的发生概率。
  【关键词】刑事风险;刑法应对;人工智能
  一、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1、传统犯罪所具有的危害性显著提升
  犯罪危害性的涉及面在借助人工智能时代的基础上不断的拓展,在当前广阔的人工智能领域中,能够涵盖人类社会以及生活的诸多方面,而且在未来的一段时期内,人们生活中的大部分工作和学习以及劳动,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被人工智能时代所承包。所以人们对人工智能的依附性就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提高。在这同时,如果有些人利用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展开违法犯罪的行为,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人们生活和社会发展毁灭性的危害。在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过程中,犯罪活动也不断增加了其危害的深度,产品的智能化在依靠人工智能技术下能够得到显著的提升,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但是在这同时潜在的危害性也在逐渐的增加。
  例如:不法分子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一些商业的核心技术进行盗取和破坏,企业失去了核心那么也就意味着濒临毁灭;还可以通过其技术盗取人们的身份信息,家庭地址等各种信息的隐私,相对直接的威胁了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引发了全新的犯罪形式
  人工智能技术在使编码程序系统化的基础上,能够够全面的获得众多的信息数据。这就要求了人工智能有必要的对大数据,进行系统化和科学化的掌握及运用。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可能导致大数据被错误使用,不法分子若是将大数据进行违法的操控,滥用大数据中的数据信息,破坏甚至泄露数据库的重要信息,造成企业内部的动荡,极有可能危害到国家的信息安全。不法分子能够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这些大数据进行归纳和分析并使关键性的数据更为详尽,不法分子的此举,已经严重违背了我们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初衷。
  3、脱离人类控制,对人类做出危害行为
  智能机器人并没有足够的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甚至在不法分子的一些违法操控下,造成诸多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智能机器人已经能够在编程,以及设计的范围之外完成更多类别的行为,有些各别的智能机器人与人们的操控不相一致,自己有着自己的编程顺序,无论人们对其屏蔽或者停止使用,这些机器人中所潜在的程序还是能够对人们造成一定危害,一旦智能机器人完全脱离控制,就会引起不可逆转的毁灭性后果。
  例如:人们在对计算机的使用中,安装包自带的一些小程序会对人们的正常使用造成一定程度的困扰,还有一些幕后的计算机黑客人们稍不注意就会侵袭计算机系统,盗取计算机内的所有信息文件,并根据IP地址大致的进行分析所在的位置,从而确定人们的身份信息,工作的地址,以及工作内容中等重要机密;人们在使用智能手机的时候,游戏网页中会在不同的时间段内弹出一些不良的对话框,或是精彩的影视或是促销的商品,诱导人们对其点击,人们若是没有进行关闭并继续点进对话框中,手机在几分钟内就很可能会被植入病毒使整个系统瘫痪,而且一些顽固程序我们手机本身还删除不了,不法分子若是将其利用,那么有极大的可能会从中获取暴利,由于现代人工智能化的不断进步,在生活中较多群体会使用智能手机进行财务的转账与生活,手机系统的瘫痪所隐藏的危害就是,人们的一切在信息在不断的泄露,人们的资金安全受到了威胁,隐私问题也得不到很好的保证。
  二、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完善
  1、增设一个滥用人工智能罪
  犯罪分子滥用人工智能产品的这一行为,严重的危害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核心利益,同时对于人类社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威胁。我们可以切合实际的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人工智能技术就是一颗定时炸弹,不法分子就是其引爆者,炸弹一旦被引爆,我们原有一切可观的利益与安稳的生活都会不复存在。所以我们要有效的对人工智能时代所附带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的管理与规避,同时人工智能的规范技术应该在安全边界范围之内进行实施,依靠法律形式能够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威慑。确保能够合法性规范性的使用人工智能产品。虽然刑法的威慑力度较大,能够对犯罪分子施以最大程度的警示,但是刑法在对剥夺犯人权利的处理中,一旦实施将是不可逆转的,权利一旦被剥夺就不能够被重新的获取。所以我们在刑法中添加一条滥用人工智能罪,能够有效的控制人工智能时代的大数据被滥用的不良行为。滥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的犯罪与过去相比,其危害性和破坏性显著增加,为了更好的使法律体系建设得到逐渐完善,我们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人工智能罪。
  2、增设人工智能事故罪
  由于人工智能时代的特别性质,我们只有将人工智能使用者,以及开发者的自身权利和执行的义务,在最大程度上进行明确了解,才可以在人工智能的使用过程和研发过程中加以严格的控制,从而降低人工智能技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危害。在人工智能产品研发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的将研发生产的所有步骤和各个环节,将社会中的价值体系,以及法律规范相融合。使人工智能时代能够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生产产品,同时人工智能产品在开发和使用的过程中,对数据信息的安全性要严格的实施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数据信息的错误使用。对于人工智能时代的生产者和使用者,我们需要确立严格的责任,在刑法中添加一条人工智能事故罪,在人工智能产品研发的过程中,有必要的将法律以及社会的道德規范融入到相关的系统之中,并且对数据信息我们应该有义务的进行保护。人工智能的自主系统必须得到人们的完全掌控,同时我们应该重视是,智能机器人的一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3、规范人工智能的研发者和使用者
  在我国刑法中,我们大致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对人工智能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进行规范,一方面就是故意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就是因过失而引起的犯罪行为。对于一些使用者故意的依靠人工智能产品,来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中,智能产品能够被看成使用者违法活动的工具,在此同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刑事责任,需要对其承担的应该是智能产品的研发者以及使用者。在因过失而犯罪的情况中,我们要结合社会的发展状况,根据人工智能的研发者和使用者的技术水平进行督查,考察其是否能够对不良后果有预知的能力,以及研发者是否愿意对自身的责任进行承担。
  三、结束语
  面对人工智能时代附带的刑事风险,我国刑法应该从两个方面对其规范,一是对智能机器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二是对人工智能的研发者和使用者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我们不仅要从源头上对风险进行防治,还应该在各个环节确立严格的责任。笔者在本文将刑事风险加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避免刑事风险发生的措施,主要的两点就是增设滥用人工智能罪和人工智能事故罪的法律条例,目的在于为了能够更好的预防刑事风险的发生,从而降低刑事风险的发生概率。希望能够在促进我国刑法体制不断完善的同时,使人们的生活得到安全稳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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