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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摘 要】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主要有两种,一是关注实体真实,二是关注人权保障。我国主要是以实体真实作为价值目标,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体系缺乏对程序正义的重视与关注。我们应当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研究,重视程序的价值与重要性,充分保障控辩双方权利。
  【关键词】价值;客观性;社会性;法治性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所謂价值,是指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价值代表着主体的需要与客体的性能加上主客体之间的一致性的统一。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宏观上看是一种课题满足个人、阶级、社会与国家等各种主体的需要从而产生的一种既有可能包括物质性也有可能包含精神性的内涵丰富的作用。i具体的看,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在于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从而满足国家对于特定对象的特定需要从而产生的功能。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主体是人,客体是程序本身,实现的价值的表现是客观的,主体则是宽泛的对刑事程序产生出具体需要的各种"人"。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分类
  (一)客观性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客观性表现在刑事诉讼程序所谓一个客观的程序自身的属性,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刑事诉讼程序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集中反映。在立法机构制定刑事诉讼程序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他们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订立程序的基础。古罗马立法者在订立程序时自觉排除了奴隶提出刑事诉讼的权力,这就是上层建筑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影响的鲜明体现,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自然地将奴隶排除出平民的范畴,自然在程序的设计上无法给予奴隶平等的法律权利。而现如今刑事诉讼程序所自然包含的自由平等公正等思想内核也毫无疑问是物质基础的发展改造上层建筑的产物。只有这些思想内核自然成为了人民群众广为接受并普遍实践的客观内容,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中采纳这些思想才是合理而符合逻辑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客观性体现在主体需要的客观性。具体表现在主体的需要都是客观的社会需要,即在刑事诉讼中,主体的需要表现为需要通过诉讼满足自身的物质与精神需要。ii即受害方对自身被侵害的财产权利的主张,对被侵害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人权的补偿主张,对诉讼过程中通过使加害方受到依法惩处从而满足自身心理所需的安慰的主张,乃至无罪者由于受到错误的判决导致自身名誉受损从而期望通过诉讼使得自身名誉得到恢复的主张。这些多种多样的主张的客观性反映了主体对于刑事诉讼程序满足其需求的客观性。
  (二)社会性
  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社会性主要表现在作为主体的"人"的社会性。究其本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自然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而在研究其价值是,必然不能无视对于人的考察。社会学的定义表明,人的本质及其抛开生物质上的特征,使其区别与动物的特征在于人是附着在其上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种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主体的人是一种"社会人",这不仅表现在主体的社会性上,也表现在其主观能动性及其行动的社会性上,即在刑事诉讼中,主体作为人的对自身行为与利益保护的行动的把握上。这种社会性就将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从单一的诉讼中的控辩对抗扩展为一种全域的社会关系中来。在诉讼程序中,人的行为选择不仅受法律制约,也受自身经济、社会条件乃至道德等制约。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也通过主体的社会学表现出自身的社会性。
  (三)伦理性
  作为最低层次的道德,法律自身的道德属性必然要反映在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伦理性上,即刑事诉讼程序不仅是一种法律程序,同时也是一种道德体系。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他第一次系统论证了人作为道德主体的行动准则,即人只能是目的而不能是手段。这种行动准则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体现,作为一个道德评价体系,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其强制性强迫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其要求,强迫他们通过诉讼中的法律关系将他人作为目的而非工具。这也就客观上反映了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伦理性。
  (四)法治性
  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也体现在其法治性上。它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制水平。也作为一种价值评价标准,客观上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有效性,合理性,同时表现了刑事司法改革的尺度。就其目的价值而言,刑事诉讼程序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订立了最低标准,即如下几种原则。一是参与原则,所有受刑事诉讼影响的主体应当能够充分而有价值地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不可抹杀任何一个相关个体参与诉讼的权利。二是程序中立原则,即法官在裁量中和程序执行过程中应当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三是程序对等原则,即在刑事诉讼程序实施过程中,控辩双方应地位平等,待遇相同。四是程序理性原则,即程序的实施应当是符合理性选择与司法逻辑的。五是程序自治原则,即法庭在审判中自然产生法官的裁判,而不应受其他无关主体的影响。六是及时终结原则,即程序的实施不仅要合规,而且要及时,结果的产生不可无故拖延,从而影响相关责任的确定与后续执法的实施。
  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主要有两种,我国主要是以实体真实作为价值目标,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体系缺乏对程序正义的重视与关注。我们应当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研究,重视程序的价值与重要性,充分保障控辩双方权利。
  【参考文献】
  [1]《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正义论》,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3]《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陈桂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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