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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研究


  【摘 要】在经济法律规范实施的过程中,要实现其法律目的的依据,首先应明确经济法律责任。我国当前施行的经济法缺乏对经济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的重视,尤其是条文中相关权力主体法律责任,主要明确强调了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对非国家机关的人员的职责并未澄清。权力与义务彼此依赖的关系,当前的经济法对权力主体的权力义务分配不平均,过分强调权力而缺少对义务的规范。所以对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进行深入研究,加强义务在经济法中的配置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
  通过对现代经济法的详细解析,可以发现经济法权力主体在经济法律责任的规定与施行中效果不令人满意,一方面对实施的效率有所影响,一方面难以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还需对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一、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分类归责的原则
  宏观调控权力的重点应该放在调控二字,相对于宏观调控来说以市场规制来确定责任的性质会更加稳定,所以在此应该明确其中差别。就目前情况来看,国家在通过法律责任形式救济被侵害利益一方时,让显示出一定的困难。首先,可以从宏观经济立法决策角度分析,由于在规划违反法律责任的条例时需要重视有限理性对于个体和群体的适用性,因此导致了整体性、政治性、随机性等特征。其次,对于宏观调控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受案范围内,因此不存在以经济手段实施救济的情况。另外,一种相互抗衡的关系介于发挥调制权的经济权力主体与接受调制的经济权利主体之间,因此这种关系体现在利用市场规制化解经济风险。
  (二)依法定责的原则
  依法定责要求应该具备相关责任的明确范围、要素和流程,才可以实施对责任的追究。首要规定就是依照法律对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界定,严厉杜绝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其次在基于社会利益为前提下必须限制公民权利时,以及在基于经济管理目标为前提而可能造成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此类情况的处理应保障影响波及的程度和范围尽量最小,从而实现合理性的定责行为。另外,执法过程应首先适应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原则,而在立法上对政府与公民的经济权力、权利、义务实施合理配置。
  (三)依责定罚的原则
  法律制裁是依据责任进行制定的,因此法律制裁应逐条对应法律责任的要求,但是反过来却不可以推导出有责任就一定有制裁。因为不是所有违反责任规定的都会被惩罚,还存在着民事制裁案例,但是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一一对应依然占据大多数情况。
  二、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责任中暴露出的相关问题
  (一)对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缺少重视
  根据经济法律责任中的相关条文可以看出,对经济主体要求的义务过多,使得相应的扩大了法律责任的范围,导致了法律责任均衡性和对等性失效的现象,主要集中于在依靠市场规制的法律。纵观当前经济法律责任实施过程,重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而轻权力主体的情况十分多见,也成为了阻碍经济高速发展的关键。就目前情况而言,这极易使不法人员抓住法律漏洞,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而且,其中法律责任均衡性和对等性失效,也会使市场调控难以顺利进行。
  (二)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形式欠缺完善
  经济法主要责任有责令纠正、没收违法所得、通报批评等,如果从责任的性质进行归类,可以归为涉及财产的责任与不涉及财产的责任,例如责令退回与没收违法所得等就是涉及财产的责任。如果从责任的受益方进行归类,责令退回、责令纠正与消除影响等的受益方为经济权力主体,没收违法所得等的直接受益方为国家。但综合考察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的实际情况后发现,责任形式的设定存在许多局限,这在很多方面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有效施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中心设置方向不妥
  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是行使市场规制权和宏观调控权的国家相关机关。目前我国的经济法中的责任中心设置方向存在不妥,表现为法律责任在相应的实施中,责任追究的主体为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在调制权的实施时,经济权力的主体应该是经济权力主体的代理人,而不应是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但从法律章节中分析发现,很少规定法律机关向受害的受制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当前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中心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经济法责任的顺利实施。
  三、完善經济法中权力主体法律责任的意见
  (一)加强权利主体法律责任中国家意志的体现
  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的法律建设,需要完善的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作为有力的保障,就目前情况而言,经济法律责任的设置并没有达到要求,特别是对当前社会经济活动的规制过于狭隘,从而限制了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解决问题的根源在于加深对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概念的解析,这是保障经济法律责任规制有效落实的基础。从我国政府的方向来看,国家意志应在市场规制权力主体中显示,也可以理解为权力主体的概念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效展现,也是国家意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有效展现。使公民百姓对经济法的效力信服,此类公信力带来的社会效力是法律中国家意志的体现,其影响程度也会直接涉及相关规制的理想效用,因此,可以看出国家意志的贯彻在经济法中权力主体规制中的必要性。从稳定市场经济的方向来看,可以考虑以国家物质赔偿责任为市场规制主体的基础,参考市场规制主体发展现状对其有损于公共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裁定,此时,一方面满足将其在市场机制中决定性的作用的完全展现,另一方面还要展示经济法的内在属性。
  (二)加强国家物质赔偿及相关义务的明确
  我国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善待完善,一方面制约了经济法律的有效推进,另一方面也是经济市场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始终贯彻以市场规制权力主体责任义务为基本方向,对国家物质赔偿引起关注,在行政法学的规定中,可以把行政不作为依照不同属性分类。另外,在申请的行政行为,不应将其作为主要发生在市场规制法中特殊准入、产品准入以及一般准入在内的准入制度。以职权作为分析依据时,要科学归纳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设置的不同方向,市场规制主体对价格行为、竞争行为以及各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产生的检查、监督和处理事务时,不应涉及行政作为,从而实现经济法律规制安全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经济。当违反责任发生时,权力主体的相关形式作为、行政不作为、实质作为的行政行为,会不同程度的出现于市场规制中的各个方面。因此,要想有效管理并根治市场主体的不作为,实施国家物质赔偿责任是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同时,也更好的提高了市场程序执法者和管理者作为主体的责任意识。国家物质赔偿的落实,有效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必须严谨认真的负责意识,严格按照规制执行职务,从而有效避免了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因过失给受害者带来的进一步损害,保障了经济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如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对法律责任规制以实际情况为前提,进行合理地调整,但是依然不可否认经济法中权力主体,在经济法律责任规制的实施中起到了作用。本文通过研究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首先阐明了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规制中的归责原则,然后直面了当前权力主体责任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以此做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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