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与朋友闲谈,她说,准备离婚了,我很惊诧,出乎我的意料。因为这个朋友并时夫妻感情很好,且有一个正在读大学的儿子,家庭也很幸福。我的眼睛瞪的很大,继续听她的缘由。原来是因为她的丈夫所在的原单位效益不好,已经下岗多年了,在外面四处打工。家里有一处房产(约百余平),每年都要交一笔数额很可观的取暖费。且单位有规定,如果男方有单位,女方不予报销取暖费。虽然男方还有单位,但是已经没有报销取暖费的能力了,搁置了多年的"发票",一直没有得到报销。所以女方很焦急,长此下去,取暖费是一笔很大的支出,相当于自己承担取暖费了。女方的单位效益还可以,能够及时予以报销。且有规定:如果男方没有产权或女方离婚的,可以报销女同志的取暖费。所以这位朋友让我帮详细打听一下,是否确实离婚后就给予报销,是否有离婚年限的规定(有的规定离婚三年后方可),如果确认无误,就决定去办离婚手续了。 我听后,心里有些酸涩,有些哑然,本来很幸福的家庭,为了争取享受到一项"权利",竟然选择走这条路。使我又不禁想起了我的另一位朋友,在若干年前就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并没有影响真正的夫妻生活,仍像以前共同生活,扶养孩子,其目的也是女方为了争取到取暖费的报销权。但心里总有一种别样的感觉,毕竟已不受法律的保护了,如果有朝一日来查户口的,还误以为非法同居呢,当然时过境迁,也许没有人去关注了。 使我不禁想,女性呼唤男女平等,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阴影。折射出男女权利的不平等,为什么不能一律平等对待呢?又使我想起了上世纪单位分配福利房时,对女同志的分房权也是有若干限制条件的,其中一条也是离异的妇女才有权利要房,当时因此规定也导致不少女性走上了离婚的路。时至今日,还在重演。就不能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分房权、报销取暖费等方面的权利吗?在单位,男女在同一岗位上从事的是相同的工作,完成的效率也基本上是相同的,付出的与男同志是一样的,为什么在某些"福利"方面,女性就受限制了呢?为什么不规定,只要你在我单位工作,无论男女,无论是否有产权,我就给予你一定数额的取暖费补助。如果这样,也许就不会出现朋友因争取"权利"而走上离婚之路了。 我们的社会提倡和谐,提高全体人民的幸福度。关注民生,要从细节抓起。不要让幸福的婚姻笼罩上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