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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醉驾撞死两中学生逃逸罪上加罪再加罪怎么处


  5月4日临泉县公安局通报,一男子撞死两中学生,两名被撞中学生系临泉二中在校生,已当场死亡,肇事司机为21岁无牌无证驾驶并且涉嫌酒驾,而且肇事后驾车逃逸,男子撞死两中学生一经曝出,让人感到触目惊心,这是罪上加罪再加罪啊!下面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详情。
  男子撞死两中学生:
  针对"安徽阜阳临泉县一男子开车撞死两中学生"事件,5月4日,临泉县公安局通报称,两名死者系临泉二中在校学生,被撞后当场死亡;肇事司机为一名21岁的男子,当晚无牌无证驾驶,并涉嫌酒驾,目前该男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5月4日,临泉县公安局官方微博@临泉公安在线 发布情况通报称,5月3日,临泉县交通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未挂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两名行人发生碰撞,致使两名行人当场死亡。经查,两名死者均为临泉二中在校学生。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
  通报显示,案发当晚,肇事嫌疑人杨某某迫于压力到临泉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杨某某系临泉县人,21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呼气检测,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
  通报称,目前,杨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酒后驾车撞死人后逃逸怎么处理?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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