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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房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差价换房通常有两种形式,就是"以旧房换旧房"和"以旧房换新房"。"以旧房换旧房"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换房形式,它是指换房人以自己的旧房同与此房在位置、面积、结构、交通条件等方面上有着明显差别的其他旧房进行交换,以达到调换居住条件的目的。"以旧房换新房"的换房形式,它是指换房人想通过出让现有住房或者以在地段上、房屋面积上的优势,再贴少量的钱款,换取崭新的住房。这种"以旧房换新房"的形式,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购房方式。那么哪些公房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交换: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三、产权不明晰的。
  四、在户籍冻结地区内的。
  五、已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六、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或者有违章搭建尚未处理的。
  七、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八、需要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
  九、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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