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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收回公房


  房屋出租人就是房屋租赁交易中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那么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收回公房?下面本站小编和大家聊聊,请大家仔细看看。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八、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以上是关于房屋交易注意事项与维权方法的介绍,是不是很有用?大家阅读后是不是感觉受益匪浅?另外本站小编期待您能够积极指出文中的错误之处,帮助小编的写作水平"更上一层楼",所写的文章也越来越完美。如果大家还想了解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的话,欢迎询问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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