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意外伤害是指在学校的院落和学校范围内的所有地面上发生的非人为因素或虽有人为因素但属非故意的人体伤害事件。有两个基本的要素:一是该校范围内的所有室外地面;二是在人的意料之外的人体伤害。那么学生课间追逐玩耍受伤谁担责呢? 责任的承担是依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来判定的,并不能由一方当事人任意主张。关于学生在学校收到人身损害,应区别该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份不同,责任的分配就有所不同。 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里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是学校的免责事由,学校能够证明尽到相应职责的,才能免除其责任,从而追究其他侵权人的责任。这种情况下举证证明学校尽到职责的责任在学校一方。 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学校未尽到职责时,应对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尽到职责就可不承担责任。此时举证义务(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原告一方。 民法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是10周岁。 两个学生课间追逐玩耍,造成损害,损害责任的分担应根据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来公平分配,不应由关门的学生家长完全承担。想要了解更多的学生意外伤害知识请到本站,这里我们会为大家讲到学生在校意外受伤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