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濮阳县一所小学发生踩踏事故,事发校区共1704名学生,而该校区仅有的39个厕所蹲位,每个厕所蹲位供43名学生使用,这样惊人的人均资源占有率为校园安全埋下严重隐患。不仅是濮阳一所小学,在河南部分县城,有的班级学生甚至超过100人。(3月27日央广网) 事故发生后,就有时评追问,该学校公厕蹲位少,学生如厕困难,到底是学校超标招生,还是教育投入跟不上,教育设施配备严重不合理? 这次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组织月考不无关联。假若学校不组织月考,老师就不会要求学生考试前集中去厕所。但这只是原因之一,不是所有学校的学生集中上厕所都会发生类似事故。比如,厕所宽敞、蹲位数量足够多的学校。 事故的发生,还与学生人数增加、学校厕所布局不合理、内部空间不足、蹲位不足相关,明显无法满足学生集中上厕所的需要。这反映出学校安全预案存在严重缺陷,也反映出上级部门安全工作没做到位,最后自然揭开了当地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的硬伤。 地方政府、教育管理者和办学者需要深思三个层面的问题:如果这所小学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切实提高预防安全事故的意识和水平,不随意增加考试次数,那么这次事故的诱因是不是就可以消除,就不会发生如厕拥堵现象。如果当地教育管理部门能够按照规定,对学校考试次数全面排查,督促学校规范办学,那么学校失范办学的情况是不是就会终止。如果当地政府能够根据城镇化条件下学生人数规模扩大的情况,及时增加学校硬件投入,那么,教育投入不足是不是就不会成为这次事故的深层次原因。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建筑领域的人士指出,事发学校的建筑设计,本身就存在缺陷,原有的三层厕所和U形教学楼主体分离。为何在之前没有对这一缺陷进行改造?这个问题直指事故背后的政府责任。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处分条款,那么根据事故原因,分清责任,进行追责就不难。 《义务教育法》还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但新闻里只有"第三实验小学校长、副校长已经被全部免职"的信息,至于当地政府的责任,则语焉不详。 震惊全国的濮阳小学生踩踏事故发生后,很多人又在重温教育要优先发展以及依法治教和依法办学等理念。但理念再好,上级权力部门如果不依法分清学校和政府的责任,不依法追究地方政府的责任,就很难让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深刻反思,法律的尊严还往哪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