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节日前后,加班工资究竟应当是几倍的问题往往会引发人们的讨论。有的说三倍,有的说四倍,也有的说应该是二倍。那么究竟应该是几倍,又如何计算呢? 关于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似乎已很明确,劳动者节日加班,单位应当支付三倍工资。同时,《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于是,就产生了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由于节日不上班已有一份工资,所以加班的话,只要再支付二倍工资,就是三倍了;另一种理解是-由于节日不上班也有一份工资,所以加班的话,再支付三倍工资,就是四倍了。 实际上,对于这种不同理解的情况,在《劳动法》实施初期就有了。为此,原国家劳动部1995年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就明确:安排在法定休假节目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这就明确了是"另外"再支付三倍工资,所以,"二倍说"肯定不对,"四倍说"似乎是对的。 然而,"四倍说"也并不确切。因为,对于《劳动法》中所称的"工资",原劳动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对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所称的"工资",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指出: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也就是说,在一般意义上,"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收入;而计算加班工资时的"工资",则只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基本部分。 那么,劳动者工资收入的基本部分怎样确定呢?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地的做法有所不同。例如上海在《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是这样规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集体协议中约定;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举个例子。如果上海某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对月工资有明确约定,比如为3000元,而当月另外还拿到奖金500元,月工资收入共为3500元。如果在该月节假日加班一天的话,这一天的加班应当这样计算:根据2008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所以,这一天的加班工资=3000÷21.75×3=413.79元。如果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对月工资没有明确约定,则这一天的加班工资=3500×70%÷21.75×3=337.93元。 所以,节日加班工资是三倍,而不是二倍或者四倍。关键要掌握的是,加班工资是在正常月工资收入之外"另行支付"的,这样就不会搞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