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中心派驻工作人员在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积极探索矫正工作方法,将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扶助困有机结合。派驻梅江司法所的林凡同志针对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矫正方法,收到较好的矫正效果。现将她工作中的两个典型案例予以刊发。今后,我们将不定期编发一些大家在工作中成功的矫正案例,为同志们交流工作方法搭建一个平台。心理矫正重启心灵之门 李某,女,60岁,大学文化,某企业的负责人,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缓刑接受社区矫正。 2009年6月17日,李某在其丈夫陪同下与矫正小组初次见面,她刚刚做完白内障手术。当时我所问的问题都是她的丈夫替她回答,她几乎没说话,眼睛里流露出冷漠、怀疑、敌视的目光。为了解除她的顾虑,拉近与她的距离,我主动给她打电话,了解她身体状况,关心她的病情,询问眼睛恢复情况,关于矫正的事只字未提,这时候,她的态度有所转变,语气也开始缓和起来。 在确定矫正小组组长时,针对她的情况,我们专门为她选择了一位善于沟通的居委会干部刘姐担任她矫正小组的组长。据刘姐介绍,李某是一个心理比较抑郁、自卑的人,平时不愿意出门,很少与外界交往。他丈夫介绍说,她平日里就爱发脾气,经常处于急躁焦虑的状态。根据她的情况,我经过认真分析研究,认为面对这样一个心理有障碍的罪犯,首先应该消除她的思想顾虑、增强她的自信。因此在以后的走访谈话中刻意营造轻松、融洽的氛围,以友善、尊重、真诚的态度对待她,经常询问其病情及生活上的困难。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李某有了很大变化。国庆节前,我和刘姐一起对她进行家访,使她很感动。她说:"林老师,我以前不了解社区矫正是怎么回事,以为又多了一个监督、管制我的部门,我当时心情很紧张,也很不理解,现在我明白了,社区矫正工作真的太有意义了。以前我们只属于片警管,虽然片警人也很好,但他们很忙与我们几乎没有什么交流。自从接受司法所管理以来,与你们进行多次接触,特别是你们的理解与宽容,这么真诚的接纳我,让我彻底消除了顾虑,我现在心理有什么烦恼可以找地方说了,你还帮助我解决了一些法律问题,我以前一直认为既然是单位犯罪,为什么要惩罚我呢?对这个问题我一直想不通,现在我明白了,国家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然我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她还兴奋地告诉我:"这几天我天天关注国庆庆典的节目,从电视上看到祖国的巨大变化,真的感到很自豪。其实我很爱国,我和祖国同龄,我很庆幸。过去我下乡、上大学、拼命工作,真的是想为国家多做贡献,但是没想到由于法律方面知识的匮乏,给国家造成了损失,现在想起来我很惭愧。" 通过这半年来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针对她的身心特点进行心理矫正工作,既帮助她认罪服法,又使其重新回归社会。看到李某的进步,也看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成绩,我心里也有说不出来的高兴。 加强配合使"拒矫对象"接受矫正 张某,男,52岁,初中文化,因挪用公款罪被判缓刑接受社区矫正。 2009年6月19日,矫正小组成员与张某首次见面。首先由我向张某介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并告知每月不少于8小时的公益劳动和每周到居委会矫正站签到。张某听后,抵触情绪很大,他说:"我只服从派出所管理。"司法所领导对张某说:"你已经触犯了法律,按照规定我们司法所有责任对你进行监督教育。"张某听后不顾责任民警的阻拦起身就走。 针对他这种情况,我们进行多方走访,通过片警了解到,张某认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上注明由派出所负责他的监督管理,司法所的管理是多余的,所以不接受司法所管理。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通过走访谈话反复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他进行讲解并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仍不见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向上级矫正办汇报,矫正办的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及时与河西分局联系,积极与派出所沟通,达成共识,如果他还不服从管理就对他采取收监的处罚措施,并将这一决定告之本人。在这种强制力的震慑下,终于使他明白司法所虽然不是执法主体,但在他不服从管理的情况下,仍然有办法使他受到相应的处罚。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如果不服从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他不仅接受了司法所的日常管理,还惭愧的对我们说:"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鲜事物认识不够,希望你们谅解,感谢司法所干警对我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我今后要好好改造。"通过我了解和社区矫正工作站反馈的信息,近期他的表现非常好,不仅能按时签到,而且主动要求矫正站为他安排公益劳动。 通过这件事使我认识到,面对矫正对象只要我们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同时与派出所密切配合,充分依靠上级矫正机关,积极争取公安机关的支持,最终能使"拒矫对象"接受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