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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受到侵害时要提供哪些证据


  人格权主要指公民、法人的姓名或者生命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荣誉权等,是法律认可以及赋予民事权利主体为维护自身生存、发展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在人格权受到侵害,被人污蔑、损害时,我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侵害人格权对我们身为公民所带来的伤害,那么,人格权受到侵害时要提供哪些证据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本站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证明原告是当事人主体的证据。
  第二,证明被告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在已经存在的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证明材料,因为人格权是广义上对于民事主体权利人的统称,所以还需要提供哪种人格权被侵害的证明材料,如果是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还必须要提供新闻媒体、书刊对原告报道失实损害其名誉的证据,如报道内容的原始载体。
  第三,在被告侵害过程中,原告已经进行了劝告和制止,但是被告还在继续侵害原告人格权的证明材料,这里请注意,一定要提供原告已经知晓侵害事实,并且已经向被告告之,希望其立刻停止侵害,并进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行为,但被告还是继续先前的侵害,要出示书面的证明材料,而且还应有具体的证明人,才能构成既定事实。
  第四,如果被告侵害时,造成了原告精神损害而治疗和留下后遗症等情况,应提供原告的医疗诊断书、已经产生并且以后将会产生的医疗费、在就医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费、在就医过程中所产生护理费、因侵害造成误工所引起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等等,这些材料都必须以单据的形式呈现在法庭上。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权受到侵害,在基于事实证据的情况下,法庭会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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