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师生恋现象及其本质引发人们更多的关注。在高校的师生恋问题上,需要正视特别权力关系对人们思想观念的不当影响。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的规范性文件对高校师生恋现象关注不够。建议立法能够作出恰当导向。 关键词:特别权力关系;高校师生恋;法律规范 高校师生恋在最近几年开始在网络引发关注。笔者以1990到2019年为搜索期间,对知网进行了搜索。结果发现,输入关键词"师生恋爱与特别权力关系",查询结果为0;输入"高校教师权利的边界",查询结果为0;输入"高校的特别权力关系",查询结果为2;输入关键词"师生恋",查询结果为82,但是其中绝大多数文章都只从"师生恋结成苦果"或者"师生恋原因分析"等特别简单的角度进行了关注,因此,笔者结合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来探讨我国师生恋的相关问题是极具意义的。 一、运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师生恋问题的观察 在高校的师生恋问题上,同样需要正视特别权力关系对人们思想观念的不当影响。特别权力关系主要表现为权力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基于管理和控制而形成的内部权力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下管理人(例如教师)则在较多层面处于掌控地位,而被管理人(例如学生)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我国高校的许多制度都建立在认可这种理论的基础上。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起源于德国。二战后,该理论的传统内容部分遭到批判。后来德国学者开始提出"重要关系理论",认为法律应对只要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都进行规范,其中能否保障基本人权则是一个重要的判断因素。近十余年来,我国公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教师与学生之间不断发生的各种案件让人们开始对高校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存在和影响有了更多审视。2018年,武汉理工大学发生研究生陶崇园跳楼坠亡案件,开始导师王某并不承认自己存在过错,但是当学生家属起诉后,王某还是对其在陶崇园教育培养过程中自己的不当言行向陶崇园的家属表示了道歉,并赔偿65万元,这个结果同样地引发人们更多的思考。人们逐渐发现,高等院校并非单纯美好的"象牙塔"。如果不正视这种特殊的权力关系现状,学生的权益将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具体来讲,高校里导师具有太多权力,包括签署学生就业鉴定意见、管理研究生经费、推荐发表论文、评选奖助学金等,它们对学生往往具有"生杀予夺"之力量。然而,现行的制度赋予了老师种种权力,对于权力行使的边界、方式和程度卻明显缺乏政策与法律的控制或监管。学生属于明显的弱势群体,思维不够成熟,又缺少话语权,能够逃避被控制困境的机会并不多,所以学生权益是否能够被保障,有时候更多地取决于其老师的道德水平或者人格是否健全等要素,这种状况在"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肯定是应该被检省的。 笔者认为,我们对高校长期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深厚影响这一现象需要警醒,这种影响在师生恋问题上一直也有所反映,再加上传统的"男性师长与年轻女性是男才女貌的相配"的文化观念也一直很有土壤,导致人们常常美化师生恋问题。尤其是在高校环境中,由于学生基本上都已成年,所以当事人更可能以"这是成年人之间的两厢情愿"为由来辩解,而公众也往往认同这种理由。这些背景导致了师生恋问题在事实上一直得不到更深层次的本质挖掘,导致一些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可能会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笔者主张,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我国高校管理者、立法者和司法裁判者均应对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进行认知上的反省和突破,如此才能真正反映相关主体在权益上的需求。 二、从法律规范角度引导师生恋现象 我们有必要梳理一下我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关于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1994年,我国《教师法》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等。该法要求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还规定如果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中与教师的权利义务相关的规范有: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到,两部法律规范的内容沿用了传统的宽泛式概念,对"尊重学生人格""品行不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等概念没有明确细化规定。 2014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生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该《意见》明确高校教师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意见》规定,如果存在违反情形的,教师将可能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意见》还要求各高校要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见》比前述两个法律的规定有了一些进步,但是《意见》尚有不足,即对高校里以恋爱关系面目存在的情爱关系没有规范。笔者认为,法律法规规范的不足,容易导致不仅当事人很难受到惩处,同时公众也始终无法正确认知到相关行为的性质。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清楚态度,那么高校特别权力关系的主体都不能正确处理好自己的态度和行为,不仅学生可能成为受害者,教师的也有可能将自己置于被指控的不利之地。笔者认为教育部作为国家最高的教育主管部门,在以后的规范性文件中应该对此有更为清晰的导向态度。在学校管理制度中,从以学校本位转变到以学生为中心将是一个重要的转变过程,但这是我国教育制度和政策需要逐渐认知和实现的一个转变。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对高校里的师生恋行为进行以下规范: 首先,建議教育部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对师生恋行为作出恰当的和合理的导向。然后,在教育部规范性文件出台以前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尝试采取更明确的立场。不管哪一种做法,都应该明确以下基本态度:①社会尊重成年人之间的恋爱关系,但是该恋爱关系里不应该存在特别权力关系里可能出现的控制、压制、影响等性质;②如果师生恋双方坚持恋爱关系,建议教师方辞去教师职务,或者转到其他学校任教。另外,还可以学习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出台《校园性骚扰性侵预防和处理办法》等,一方面在公民中灌输正确定义、预防和处理性骚扰等不法行为的观念,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成立专门委员会或小组等常设机构的方式来处理相关事件,这些常设机构应对成员构成有基本性别比例的要求,例如女性成员不应该少于二分之一。同时具体的内容中还应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明确与校园内性骚扰或者性侵害等问题相关的处理原则、处理手段、处理程序、救济程序等,以清晰和明确的制度规范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秦梦群.美国教育法与判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6):89. [2]方益权.高校"师生恋"现象解析[J].中国青年研究,2001(3),78. [3]易雪媛,黄燕.师生恋的伦理透析及应对策略分析[J].中国性科学,2016(5),154. [4]刘爱生.论美国高校的禁忌:师生恋[J].重庆高教研究,2016(2),2. [5]袁浩龙.师生恋的社会心理学成因[J].中国医药指南.2004(7),30. [6]【英】杰佛瑞·威克斯.20世纪的性理论和性观念[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135. [7]VirginiaS, Gerald S. Faculty-Student Sexual Involvement: Issues and Interventions[M].London: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and Professional Publisher .1998:11 作者简介: 黄宇(1972~ ),女,汉族,贵州遵义人,研究方向:民商法学、法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