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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法律介入点及风险分析


  【摘要】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在国有企业内启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由于移交程序没有实践经验可以借鉴,在操作时,会存在一些法律风险,作者在两年工作实践基础上,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程中法务人员参与内容及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关键词】国有企业;三供一业;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热(气)及物业管理(简称"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在国有企业内启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作者本人所在企业是中央国有企业,共涉及100余个分离移交项目,涉及供水52895户,供电42033户,供暖28964户,供气8868户,物业62499户,经过两年多的工作,目前大部分项目已基本完成。本文在作者工作实践基础上,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过程中法务人员参与内容及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分离移交的法律依据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依据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有:
  1.《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業"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8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
  4.《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
  5.《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除上述主要政策性文件外,移交程序还需符合《公司法》《税法》等法律要求,移交决策也需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文件规定。
  二、法务人员参与内容及介入点
  集团公司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大部分为对外移交项目,法务人员应在以下事项中进行参与,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撑。
  1.移交前法律尽职调查。鉴于"三供一业"的复杂性,法务人员可以对"三供一业"所涉及的资产状况、权属状况、抵押担保、债权债务、劳动人事、法律纠纷等进行全面调查,摸清"三供一业"的家底。同时,也可以对接收方(或移交方)的资质、实力、规模、资产状况等进行调查,为顺利分离移交奠定基础。
  2.制订分离移交方案。根据前期法律尽职调查情况,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订分离移交方案。
  3.起草、谈判和协助签订、履行分离移交协议。分离移交协议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中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明确分离移交的标的和双方责任。法务人员应参与协议的起草、谈判,并在协议履行期间提供法律支撑。
  4.制定职工安置方案。部分项目在分离移交时,如有涉及职工安置情况的,安置方案的制定和通过将是分离移交中一项重要而又十分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职工诉求不一。法务人员可以运用专业优势,协助做好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讨论等工作。
  5.协助移交双方履行法定程序。法务人员应帮助承办人员理解并掌握《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移交涉及的政策法规,协助移交双方履行审核和移交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6.出具法律意见或专项鉴证意见。就移交过程中涉及的清产核资等事项,法务人员或由其组织外聘的律师机构可以出具移交法律意见书或专项鉴证意见等文书。
  三、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1.对方主体是否适格。分离移交项目的接收单位原则上应为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机构,为地方政府机构的,应明确实际接收企业。应争取由当地政府指定接收单位,以避免选择不当带来的决策风险。
  2.移交协议内容是否完全。移交双方应按规定程序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移交、改造工作有效衔接、有序推进。建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分离移交的范围;双方的责任划分;维修改造的内容、标准及费用;付款方式及进度;项目的验收;资产的移交;人员的移交等。结合作者所在企业的移交案例,建议在协议再增加以下内容:一是对移交背景情况进行描述,并强调及罗列出协议依据的政府政策,以防政策发生变化或国家和当地政府要求相冲突等情况。二是移交费用应以决算、审计后的费用为准,以防国资委对部分费用项目不认可而不支付补助资金。三是约定移交费用支付进度时,应考虑到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时间,以防移交企业由于垫付资金过长而产生过多财务费用。
  3.移交程序是否合规。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特别是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时,应按照《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等规定,由国有企业总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务部门、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4.职工安置是否合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安置方案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讨论通过。
  5.多元股东企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对于移交或接收企业为多元股东的,除依据国家政策外,还应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策程序,经决策通过后方可开展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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