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解决执行难是今天国家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民事案件是司法案件的组成之一,也是执行案件的基础来源之一,本文主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执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单探讨。 关键词:民事案件;执行 民事案件执行,是执行案件的基本类型之一,以生效的民事案件法律文书为基础,旨在将纸上判决转为实践履行的过程。通过对当前执行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民事案件执行是法院执行中的重要组成,占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根据周强院长的指示指导,解决执行难是今天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关系到法院文书的权威与实效性,关系到社会纠纷的最终解决,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社会诚信机制的完善。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民事案件执行逐渐受到社会的重视,民事案件的执行在不断完善,但同时,民事案件的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民事案件执行现状 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执行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案件执行的最终成果,也关系到案件执行的社会成效。从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的情况看,案件执行人员的组成,在逐渐正规化,执行人员多为正式干警,特别是法院员额制的推进,执行法官的员额要求,对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水平也有一定的帮助。一方面,执行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这就保证了执行工作的专业性,执行工作是将判决从纸面转向实践的过程,这是法院工作的最后一步,在这个过程中,对于生效法律判决的专业认识直接影响执行工作的基础保障。而执行程序本身作为司法程序,也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这同样需要专业法律工作者的践行。在执行人员素质提高的过程中,执行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直接为执行工作专业化提供保证;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对执行工作人性化也有一定的帮助。执行的过程,伴随着协调各方利益的过程,不管是执行人、被执行人,还是做出判决的法官,在执行中都有参与,这其中的关系需要执行人员调和,执行人员素质提升,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执行人员服务意识、工作态度的转变,这对调解各方关系,保证案件顺利执行同样有重要帮助。总之,执行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是今天民事案件执行的基本现状。 2.执行方法不断创新 执行方法是执行活动的载体,是执行工作的表现形式。社会环境不断变化,执行工作从内容到对象,也在不断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执行方法已经很难满足执行工作的需求,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在逐渐增多,所以创新执行方法成为执行工作开展中的重要选择。过去的执行工作,主要以公告执行、直接查封等形式为主,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财产的存储方式和表现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所以说,在今天的执行工作中,创新型执行方法被广泛应用,比如限制高消费,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影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进而督促被执行人配合执行工作,给付生效判决的内容。而互联网平台的应用,特别是微信公众号、微博官方账号关于执行信息的发布,也直接丰富了传统的公告执行方式。此外还有列入失信名单等,这对推进执行工作的开展,都有一定的帮助,同时对树立社会诚信理念,推进社会道德建设,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总之,执行方法不断创新,也是今天民事案件执行的一个基本现状。 二、民事案件执行建议 当前民事案件执行,有一定的进步和完善,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民事案件的执行,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执行人员对民事案件的执行重视相对弱于形式案件执行,民事生效判决内容复杂,导致执行工作开展困难等。这些困难和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民事纠纷的化解。针对民事案件执行,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平衡好执行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民事案件执行,以民事生效法律文书为载体,所以自然会涉及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通常与社会民生关系最为密切,社会影响相对也比较大,所以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要平衡好执行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保证案件执行之后社会矛盾的根本化解,减少执行中新纠纷的出现。平衡执行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首先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执行工作,其次要求在执行中考虑执行各方利益,注重执行态度。 2.構建起执行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平台 民事案件的执行,与其他案件执行的不同点体现在被执行人财产组成的复杂程度方面。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可能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所以其财产组成,可能是有形财产或者无形财产,财产的载体更是多种多样,所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不同的工作内容,包括财产的评估拍卖,或者不同载体上财产的查封等,这就直接增加了民事案件执行的难度。所以说,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要建立起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平台,保证案件执行过程中不同单位部门的配合,提高执行效率。因此,构建起执行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平台,是更好的完成民事案件执行的基本策略之一。 参考文献: [1]王艳敏.民事案件执行有关问题探讨[J].社会与法治,2016(04). [2]陈丽朝.民事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J].法制博览,2018 (01). 作者简介: 丁平(1978~ ),男,汉族,江苏宜兴人,本科,宜兴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