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住院病人能否请假外出,是一个较为有争议的问题,而且法律条款也没有明确的指示。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本文主要是针对医疗机构在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辨析。 关键词:请假外出;免责条款;义务;责任 对于住院病人請假外出医疗机构是否免责这一问题,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际的问题处理中结论也各不相同。主流的说法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医疗机构不能进行免责,反而一旦病人在请假期间出现病情上的问题,医疗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病人坚持要请假外出那么就必须办理出院手续。还有一种说法是病人有人身自由,医疗机构没有权利对此进行限制。最后的说法则是应该视病情的轻重程度,有选择的进行处理。众说纷纭,还是一个没有定性的问题。本文将与病人请假外出相关的法律材料进行整理,试图寻找一个解决的办法。 一、医疗机构是否有权利阻止患者请假外出 首先对于患者请假外出医疗机构是没有权利进行阻止的。因为请假外出是患者自主进行的行为,是患者人身自由,医疗机构是没有权利剥夺的。那可能有人会说医疗机构有医疗自主权,为什么不能对患者进行限制呢,这是因为在法的价值论中,自由是高于一切的,自由是人类的最高追求,是被法律保护的,并且在发的价值论中医疗自主权是排在人生自由权的后面。当人身自由权和医疗自主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根据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优先保护价值位阶高的人生自由权,所以医疗机构没有权利对患者的请假外出做出限制。 其次,患者有请假外出的权利是符合我国立法原意的。在法律上将患者定义为弱势群体,并对其进行保护,是为了防止医疗机构为获取经济利益对患者进行哄骗行为的出现,是为了保障患者对病情的知情权。所以说当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充分的提醒和告知后,患者的知情权得以保障,那么患者就可以履行自身的自由权,也就是可以请假外出。 再次,《劝阻住院病人外出告知书》中也明确的表明当医疗机构将病情的严重程度,离开后的不良后果等都对患者进行了必要的说明和讲解,那么患者就有权利请假外出,医疗机构无需阻拦,这样就保障了患者的行动自主权。 二、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目前,对于病人请假外出的问题,医疗机构一般会要求病人写一张具有医疗机构免责条款的请假条(或签免责协议)。对该书面约定能否使医疗机构免责的问题,各方看法也不一。笔者认为,医疗机构是否免责,关键在医疗机构是否尽到相应的审核、告知、劝阻、注意义务,及免责条款是否为病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病人一旦交纳了住院治疗费或押金,且办理了入院手续,医患之间即建立了住院期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病人要求离院外出违反了入院须知,医疗机构在尽到相应的审核、告知等义务后,同意病人请假外出的,属于医疗机构与病人在住院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上,订立了医疗服务合同的补充条款。该请假条,包括免责条款,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范畴。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医患之间签订的免责条款无效。笔者认为,在此,需探讨《合同法》此条款的立法原意。《合同法》之所以会如此规定,是为了给弱者以特殊保护,以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一般来说,只要是双方经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三、医疗机构应尽的义务 病人请假外出,医疗机构承担的相关义务毋庸置疑,医疗机构承担的主要是诊疗义务。该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结合安全保障义务及医患之间信息获取的差异,笔者认为,病人请假外出医疗机构应尽到以下四种义务: 1、审核义务。医疗机构对病人外出申请的审核分为两种情况: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病人在意识清醒、自由意志下提出申请,医疗机构即应做出相应的审核;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需其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或同意。 2、告知义务。由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及外出可能发生的风险并不一定完全知晓。对此,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明确告知病人病情及外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良后果等。如果是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应告知其法定监护人。 3、劝阻义务。对病人外出的请求,医疗机构审核发现不宜外出时,应及时劝阻病人,明确告知病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其病情不适宜外出。 4、注意义务。即对病人外出安全的注意义务。即,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医方应确定病人已及时与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或其家属联系,告知外出情况。否则,医方应及时联系,告知病人外出情况;如果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医方应通知其指定的委托代理人或其家属,且由他们陪同外出;病人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 笔者认为,医疗机构的上述义务,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附随义务,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中义务的范畴。根据民法相关理论,附随义务是一种附随于主、从给付义务的补充性义务,包括照顾、通知、协助、注意等义务,根据产生时间不同,可表现为先契约义务,或伴随于债的履行过程中,或后契约义务。 四、病人请假外出受到伤害,医疗机构责任的承担问题 对于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笔者认为需从两点考虑:第一,患者出现伤害是否与疾病有关,第二就是医院是否将外出可能引起的后果进行告知和对该行为进行劝阻的义务。如果病人出现伤害与疾病无关,而且医疗机构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那么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患者受到的伤害与疾病有关,那就要看医疗机构对法定义务的旅行情况,若已尽到义务,那么就无责任,否则就要承担应负的责任。面对当前的医患形势,为减少医患纠纷,统一司法裁判,应重视和规范住院病人外出的相关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胡金艳.住院病人请假外出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中国卫生法制.2012